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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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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在当前正规金融发展受限,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因其自身优势,在满足市场需要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替代作用,进一步规范对非正规金融的管理,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应是今后完善对非正规金融管理的主要方向。

  (一)促进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引导其有序成长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长期以来是被打击和取缔的对象,要保持非正规金融的长期发展,必须从法律上把非正规金融纳入信贷资金运作范畴。目前,央行已牵头起草了《放贷人管理条例》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讨论,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走出金融危机影响,恢复增长的关键时期,应加快《放贷人管理条例》的出台时间,引导非正规金融规范发展。应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的界限,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规金融行为给予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通过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经营、行业管理、市场监督、债权债务处置、退出等做出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引导非正规金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但必须处理好合法化和正规化的关系。应尽量放低非正规金融组织机构的设立门槛,尽量采取灵活原则规范非正规金融的组织模式、业务流程等,使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化后仍保持灵活、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

  (二)促进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动化,引导其合理扩张

  一方面应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组合贷款,鼓励非正规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互相参股、兼并、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以促进与完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允许非正规小额贷款组织进入银行间的市场拆借活动,并逐步实现小额信贷和微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完全市场化。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基准利率形成机制、存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利率监控机制以及非正规借贷利率信息分布机制,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三)促进非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化,引导其规范发展

  在监管手段上,注意分类监管和对待非正规金融。对于零散型互助式非正规融资行为不必干预,只是在法律上应对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不断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针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同时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对专业的民间借贷组织或者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民间融资实施监管,考虑逐步将其作为“社会金融”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可让民办银行进入市场。

  在监管内容上,应当建立专业的非正规金融风险预警和转移机制以及有效的危机处理体系。

定期采集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形成风险自负与风险内敛机制。对于那些被确凿证实具有很大社会危害的活动,也要予以禁止和惩处。同时,发展非正规金融不应该走试点、组建、审批的老路,而应将其纳入中央银行有组织的范围内严加监管;除了官方的监管之外,还要有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合格的金融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公司。

  (四)尊重市场规律,改善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

  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金融监管当局和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找准职责定位,首先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不是政府直接干预非正规金融组织。调查表明:非正规金融具有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人为地压制、取缔非正规金融的行为不可取,强制性地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行为同样不可取。政府要放松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确定非正规金融合理的产权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检测系统,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其次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要大力改善金融的生态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如积极向非正规金融组织收集信息,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为非正规金融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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