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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边市场的银行卡网络管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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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根据银行卡产业管制政策的演进,反垄断诉讼和部门监管的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平台企业的交换费机制及水平、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两大会员制的平台企业与价格制定有关的其他规则三个方面。可见价格方面的管制在银行卡产业管制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价格管制的针对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偏离成本的非对称价格结构是否反映垄断势力的存在

判断是否运用了市场势力本质是为了考察企业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损害了社会福利。同样对于银行卡网络的非对称价格结构的考察也要基于以上两点。在单边市场中,需求方是唯一的,此时市场势力运用与价格成本差异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用价格本身及价格与成本的关系来判断市场势力的运用情况。但是在银行卡网络中,需求不仅来自商户,还来自持卡人,两者具有联合需求的特性。所以单边市场中根据价格指标构造的勒纳指数等方式并不一定能反映价格与市场势力的关系。

银行卡市场中,往往是商户面对的价格高于银行为其服务所需成本,持卡人则恰恰相反。但这种现象之源可能并非对市场势力的运用,而是更好地利用双边市场的特征,最大化系统产出和社会福利。通过“非对称”的价格结构策略,平台企业较好地使双边用户能够参与到平台上来进行交易。因此,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并非是平台企业垄断势力的表现,而低于边际成本定价也不表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存在。

(二)交叉补贴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单边市场中占优势的企业出于排挤竞争对手和限制竞争的目的,会用垄断性业务的价格来弥补竞争性业务的损失,即交叉补贴。传统的单边市场理论认为,企业的交叉价格补贴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应当予以制止。在双边市场中,交叉补贴通常表现为低付费(或免费)用户享受了高付费用户的交叉补贴。在银行卡网络中,一般是商户补贴持卡人,平台一边用户对另一边用户的价格补贴是由平台倾斜式价格结构所导致的。基于这种定价机制,我们认为银行卡网络的这种交叉补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如下:

1.这种交叉补贴并没有损害经济运行的效率。消费者和商户为完成交易要付出搜寻成本,平台企业作连接买卖双方的中介组织,通过倾斜式定价的交叉补贴可以扩大一端的客户基,从而降低整个交易体系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2.这种交叉补贴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垄断。单边市场的交叉补贴是以排挤、驱逐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而双边市场中的交叉补贴是为了解决双边用户参与问题。所以说银行卡网络的交叉补贴并不是为了追求垄断和市场势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这种交叉补贴并没有损害社会福利。被补贴方不但接受补贴而且拥有更多的交易机会,肯定福利上升;补贴方虽然需要出相对高价,但是它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它并没有退出,所以它的福利至少不会是下降的;社会福利则由于交易量的扩大、平台福利的增加、被补贴方福利的增加而增加。

(三)交换费的联合定价问题

从开放式银行卡网络运作机制来看,该系统中存在各个会员机构之间的竞争,同时交换费是全体会员机构共同制定的,这种行为在单边市场中被称为是“竞争者之间协调价格行为”,在反垄断法中被认为是违法的。它意味着形成市场势力,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活动,降低经济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把这种行为移植到双边市场是否会有损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呢?我们认为这不一定会降低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因为:

1.就经济效率而言。每个开放式银行卡网络都有众多的会员银行,它们分别充当着发卡行和收单行的角色。如果由各个会员自己进行谈判来决定交换费,成本高昂的。而通过联合制定交换费,不但可以大大节约谈判成本,节约交易费用,而且可以防止各会员之间搭便车的现象,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2.就社会福利而言。首先,卡组织与各成员银行共同制定的交换费未必高于社会最优水平。论文发表。Rochet和Tirole(2002)通过假定发卡行和商户不完全竞争、收单机构完全竞争等基本条件,在商户进行Hoteling竞争的情况下,推导出了各成员联合制定的交换费不会低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交换费水平的结论。论文发表。其次,如果交换费由各个会员组织之间进行谈判协商,那么大的会员机构肯定比小会员拥有更大的市场势力。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换费非但不会降低,反而又会损失小会员的福利。因此我们认为开放式银行卡网络中,联合制定交换费不一定损害社会福利。

3.从卡组织之间的竞争看。在封闭式银行卡网络中,卡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卡交易费和商户扣率来平衡两端需求,利用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来最大化系统产出和自身利润。开放式银行卡网络的交换费,不仅是为调整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成本收益,更重要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平衡市场两端需求的机制。若取消交换费联合定价,就会造成开放式网络同封闭式网络的不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银行卡网络的联合定价行为并不是垄断势力的运用,并不妨碍竞争和降低社会福利。

四、结论和拓展

本文从银行卡产业定价的特殊性出发,探讨了关于银行卡网络价格行为管制的一些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双边市场特性决定了该产业的定价机制不同于普通产业,从而给该产业管制措施的制定提出了原则性挑战。对于银行卡网络价格行为合理性的判定不能再用“本身违法”原则,目前最好运用“合理推定”原则来处理。对其管制应该从福利和效率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是否要进行管制,如何管制。我们不认为上面所论述的非对称价格、联合定价和交叉补贴等行为降低了经济效率,损害了社会福利,阻碍了竞争,所以对银行卡网络的这些行为不应该进行过多管制。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银行卡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一些关于银行卡产业定价的纠纷,不过政策层面对银行卡产业的监管框架还不明确,各种相关的主要法规仍待出台。在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借鉴别人的研究,做好面临各种问题的准备,对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将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Robert M.Hunt,2003,AnIntroduction to the Economics of Payment Card Network[J], Review of NetworkEconomics Volume 2 Issue 2

[2]Rochet, J.C. and Tirole, J,2002, “Cooperation among Competitors: Some Economics of Payment CardAssociations” [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33, No.4.

[3]David.s.Evans和R.Schmalensee,银行卡时代[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张昕竹.中国银行卡产业监管框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银行卡产业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7

[5]程贵孙,陈宏民.双边市场视角下的平台企业行为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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