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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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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现状, 但还没有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另外,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判决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难判决,专业性质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于会计师造假的惩处方面的法律便难以落实,使其成了表面文章。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当作行业规范,但是,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对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众利益观念,使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良好习惯。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组织有关的职业道德宣传活动。

(二)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90%以上采用有限责任制,但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很难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又因为我国审计市场不够成熟,审计环境不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都不大,所以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很小。但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利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命运紧密相关,从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责任意识,自然也更能抵御来自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压力,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更能保持其独立性。因此,应积极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部门应研究推行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伙制配套政策,可以在税收政策和事务所设立条件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选择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三)规范审计收费,引导合理竞争

我国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现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规范审计收费,以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过分依赖,出现独立性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过低、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手段进行监管现状,防止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不合法的勾当,可以明确规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压低审计收费、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手段争取审计客户的,应该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论文网。相关监管部门还应严格限定审计收费的最低标准,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对一个客户或某一相关联的客户集团的收费占到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应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强制性要求,严格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恶性竞争。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委托代理关系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严禁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目前“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以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力。虽然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增设审计委员会,并赋予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但《准则》又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这表明,聘请或更换注册会计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董事会,这样只是新瓶装旧酒,被审计对象和委托人还是合二为一。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改为:“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决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这样他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劵法》、《公司法》, 进一步完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使之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增加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为追究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彻底改变其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此之上,建立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使民事处罚成为最主要的惩治手段。有关部门应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同时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主体,从而为法院正确审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审计职业界应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现状,使其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本依据。

(六)建立有利的监管机制

再完善的法规体系,如果执行不力,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法律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审计过程中的造假和欺诈行为,使该行为一经被查实,无论当事人还是其所在的事务所都应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以促进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增强。同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监控组织,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会应有的作用;明确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界限,防止注册会计师由于自身利益而受委托人摆布,确保审计的独立性。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普遍不高的状况,检查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从而增强信息使用者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信任度。独立性是现代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的生命所在,既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约束,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明辉.审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叶檀.仅仅声讨德勤是不够的[Z]. 新浪财经每日经济新闻,2006,3,23.

[4]张景宇.17亿!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卷入造假丑闻[N]. 中国经营报,2010-3-8.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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