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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金融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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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五)政策协调还需加强,法律保障仍很不够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次序是与理论上的最优次序相一致的,对此,麦金农在其《经济市场化的次序》第二版中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在我国政策体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各项政策协调不够的问题尤为突出。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和利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作用很不协调。一方面,税收对企业的约束力一直很强;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利率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弱。利率和税收对企业制约力的强烈反差,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着利率机制的正常作用。同时,我国经济立法方面的缺乏也构成了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严重阻碍。优先立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更是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我国通过“六法一条例一决定”,基本构筑了金融业的法律框架。但有些法律已与现实情况不符,法条规定也不尽详细,可操作性差,对金融机构不能形成严格的法律约束,导致其经营行为的变异和利率机制的相应扭曲。

三、构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安全模式

如上所述,我国在进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尚存在着众多威胁金融安全的不稳定因素。然而,虽然利率市场化存在着风险和挑战,但更孕育着巨大的机遇。为此,笔者对我国利率市场化中金融安全模式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循序渐进,逐步消除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不稳定因素

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一定一帆风顺,即使是市场经济发达、金融业发展充分的美国,

取消利率管制的Q条例也经历了数十年的争论。而对于经济货币化程度和市场体系发育远不及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更是充满了艰辛与曲折。因此,采取渐进型的改革方式,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案。它不会造成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可以避免全面放松利率管制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国家,尚存在诸多威胁金融安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努力消除宏观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大力培育金融市场,加强政策的协调,加强法制建设,为顺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风险,保障改革取得成功。

(二)调整利率水平和结构,为改革做好准备

经过多年改革实践,我国利率水平日趋合理,利率结构有所理顺,但今后的路还很长,任务相当艰巨。从现实情况出发,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调整不合理的利率水平和结构,理顺现行的利率关系,使其尽可能地贴近市场,以减轻改革压力。

在利率水平的调整中,要有意识地增加市场化的比重,逐步地减少“行政化”的比重。利率水平的调整要根据经济总量均衡的需要“逆经济风向行事”,以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利率市场化营造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应根据社会资金供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合适的利率水平,不能渗透太多的社会责任目标。

对利率结构的调整,必须对现行管理过细、过死、过杂的上百个利率品种、档次进行简化。贷款利率可按期限简化为短期贷款利率和中长期贷款利率两大类,存款利率种类也要按期限和存款额划分,以减少现行种类和档次,形成新的利率结构;要全面清理现行优惠利率,使商业银行不再承担部分政府职能,除少量有贴息来源的政策性贷款外,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应该再采用政策优惠利率;要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理顺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对应结构和期限结构,理顺存贷款的利差;要使资本市场上的各种债券与货币市场上的同业拆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应当在负债期限相同的情况下,按风险大小确定利率;要把央行的贷款利率提高到货币市场利率之上,使央行贷款成为商业银行获得流动性贷款的最后渠道。

(三)先易后难,积累经验,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

在各种利率结构改革中,应先放开金融市场利率,再放开商业银行利率,后放开政策性银行利率。应先从与市场联系紧密的部分开始,亦即从管制比较薄弱的环节有次序地推开,以减少改革中的冲突和风险。在商业银行中,要先放开非国有商业银行利率,再放开国有银行利率,因为非国有商业银行相对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成立伊始就以市场为导向,而且规模较小,先放开不致引发经济和金融的大波动。

在放开商业银行利率中,应遵循先外币后本币的原则。我国现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是参照国际上货币市场的存贷款利率确定的,从一开始就紧盯国际市场的变化,在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目下自由可兑换下其风险也相对较小。

在放开人民币利率中,应先放开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后放开银行与客户利率。我国已于1996年6月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由于只有银行或经批准的存款机构参与并置于中央银行的监控之下,所以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放开并未引起较大波动。但是银行与客户利率比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复杂得多,社会影响巨大,如果直接先放开,势必引起较大的社会震动。

在放开银行与客户利率中,应本着先贷款后存款的原则。在我国居民资产结构比较单一、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比较淡薄且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情况下,如果急于放开存款利率,弊大于利。而且,由于存款利率水平的高低是决定贷款利率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若先放开存款利率,在银行和国企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银行有可能为争夺存款资源,竞相提高存款利率,导致贷款利率升高以至超出贷款企业的承受能力。而借款者大多是经营者,承贷者是金融机构,两者都是市场经济中经营主体,双方地位相等,抗风险能力远远大于居民个人,故先放开贷款利率风险较小。但由于我国银企没有真正企业化,企业承受能力有限,放开贷款利率不可能一步到位,应采取一些过渡方式逐步达到商业银行自定利率的目标。

在放开银行存款利率中,应先放开长期存款利率,后放开短期存款利率。这种顺序有利于削弱商业银行负债期限短期化倾向,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止短期投机行为的泛滥。同时,按照“先批发后零售”的顺序,先放开一定额度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后逐步放开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因为,小额存款涉及面最大,自然要更加谨慎从事,宜放在利率市场化的最后阶段。而大额存款利率的影响面较小,故可领先一步放开。

(四)加强地区和国际间的合作,使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与国际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协调一致

在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大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当理想的效果。但在泰铢保卫战失败后,由于缺乏货币合作的机制与政策协调的场所,各国在面临危机时不是在寻求联合应付危机的办法,而是以邻为壑,结果事与愿违,各国不得不重新管制利率,使得已经取得的利率市场化的大好局面毁于一旦。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对于刚刚加入WTO,正式参与到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我国来说,只有加强地区与国际间的合作,使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国际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协调一致,才能更有效地抵御外部金融波动给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有利的国际金融环境,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乃至整个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2001年,中国与东盟十国提出了一个为期十年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受到了国际上尤其是亚太国家的广泛关注。在此,建立一个这样的经济自由区,实际上就是给中国和东盟国家在经济政策协调方面提供了一个磋商、协调的机制和场所,把包括利率市场化在内的金融部门开放的内容纳入到这个谈判计划之中,将对我国以及周边新兴工业化国家协调与合作,共同实现包括利率市场化等更广泛的目标,起到积极而又重大的作用。因此,更为广泛地开展类似的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与合作,积极利用APEC等机制和形式,将更加有助于我国今后经济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

当然,以上的金融安全模式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化解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风险。在这种安全模式下,我国的金融安全也不会绝对不能受到冲击。正如麦金农所说的,“对一个高度受抑制的经济实行市场化,犹如在密布的雷区行进,你的下一步很可能就是你的最后一步”。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充分考虑到各种变量和不确定因素,科学地设计改革方案,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就能够使改革的风险最小化,从而确保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 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5月第一版。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改革的次序:国别经验与问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2月第一版。

李宏瑾、项卫星:《“入世”与我国利率市场化》,《金融研究》,2001年第2期。

李 扬、黄金老:《金融全球化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

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

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史东明:《经济一体化下的金融安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

谈儒勇:《金融自由化的条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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