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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汇管制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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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三)应当采用执行董事会的解释

上述的分析表明法院在适用哪一种解释方法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英国和美国的法院通常采取狭义的原则来解释“汇兑合同”这个概念,而欧洲大陆的法院则坚持遵循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解释。但是,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可以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理由。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致力于推进国际货币合作,包括支持和执行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法律,该管制法律的强行适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相一致,其目的在于减轻该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差额(balance Of payment)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针对“汇兑合同”进行经济上的解释。只有对“汇兑合同”进行经济上的解释才能将所有影响一个国家外汇储备,最终导致国际收支困难的那些合同都包含在汇兑合同范围之内。狭义的解释只是单纯解释立法之上的问题,仅仅是限定于那些导致国际收支困难的外汇交易本身,而执行董事会的解释

第8条第2款(b)得以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所争议的条例(regu—lation)必须属于外汇管制条例。与“汇兑合同”一词相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没有针对“外汇管制条例(exchange control regulation)”进行定义。结果,各个成员国在解释怎样才能构成外汇管制条例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外汇管制条例包括所有的根据第8条第2款(a)规定的限制措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确定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外汇管制条例的根本标准在于该条例是否包含在外汇交易的许可和外汇使用问题上政府的直接控制。

按照第一种观点,那些需要考虑的条例,可以从第2款(a)中推导出来解释第2款(b)的适用。其结果是成员国实行外汇管制条例的意图和动机与作为一个外汇管制条例的性质无关。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那些构成外汇限制的形式审查适用于第2款(a)的解释,但是不能延伸适用第2款(b)的解释。根据这种观点,外国条例或者法律的实行目的将决定其作为外汇管制条例的性质与特征。因此Mann得出结论:那些外汇管制条例是指其制订的目的在于控制货币的流动、财产的流动或者服务的流动,以便保护特定国家的金融储备。这种解释在Re Claim byHelbert Wagg & Co.Ltd.案中获得支持,在该案中法官认为:法官必须被说服所争议的外汇管制法律是真实存在的,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外国债权人的权利(当然这只是方法之一),而实现在经济出现问题时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根据这种特定目的限制的方法原理,税则(tar-iffs)、交易限制(trade restrictions)、封锁指令(blocking orders)以及与敌国交易 的禁止 (trad-ing-with-the-enemy regulation)通常都不被认为是外汇管制条例。

如果根据那些形式主义的解释原则,这些外汇管制条例的范围甚至包括赋予外国政府以强制力,而并不是仅仅保护所考虑的成员国的金融储备,因此从目的出发的解释更为可取,也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本意相符。

四、必须包含某个成员国的货币

为了适用第8条第2款(b),所考虑的外汇管制条例中必须包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某个成员国的货币。同样,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因此导致存在两类就此问题的解释:其一是严格解释(strict interpretation)或者是字面解释(textual interpretation),另一种是经济解释(economic inter-pretation)或者宽松解释(liberal in-terpretation)。

(一)严格解释或者字面解释

根据严格或者字面解释规则,“包含某个成员国的货币”这个条款被限定于那些汇兑合同:(1)该汇兑合同中包含特定数额的某个成员国货币的给付;(2)在该汇兑合同中,某成员国货币的使用是合同履行的必要部分。实践中也有司法判例支持这种解释方法。例如前文所讨论的United City案,尽管秘鲁货币并没有特定化为履行合同所采用的货币,但是秘鲁货币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这是因为合同的最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欺骗性的方法将秘鲁的货币转化为美国的货币。与此相似,虽然在Terruzzi案中法官认为合同不是一个汇兑合同,这个结论也可以从意大利货币并没有包含在合同中这个理由推导出。合同中要求支付以英镑进行,而不是以意大利里拉支付。考虑到意大利商人有足够的英镑储备用以支付英镑债务,没有必要将里拉转化为英镑,因此并没有与意大利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

(二)经济解释或者宽松解释

经济解释或者宽松解释重点考察的是“包含某个成员国的货币”这个短语中的“货币(currency)”一词,以便分析其对于成员国外汇储备的影响。这个短语被限定于那些成员国的外汇储备受合同影响的情况。主导性的对于这种解释方法的支持意见认为包含一个成员国的货币可以被认为是在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差额将会或者已经被所涉及的合同的支付或者转让所影响的情况下存在。根据这种方法,支付或者履行的货币并不是取决于货币的发行。成员国的货币可能包含:(2)无须考虑所争议的货币不是合同支付或者履行的货币这一事实;(2)与合同支付或者履行的货币为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这一事实无关。在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情况下,进一步来看也与货币的发行国是否为成员国或者是非成员国这一事实无关。判断的标准是影响成员国国家储备的后果。

根据这种支持宽松解释原则的观点,审查确定是否包含成员国的货币与是否包含成员国的外汇储备是重合的两个命题。成员国的外汇储备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包含在内的:(1)合同的一方为该成员国境内的居民;(2)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在成员国的境内。在Termzzi案中这种宽松的解释得以适用,法官在陈述“汇兑合同”一词需要进行狭义的解释之后,认为“包含成员国的货币”这个短语必须进行宽松的解释,但是在该案中的法官Kerr J.看来,协定第8条第2款(b)的目的在于仅限于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货币,而不保护非成员国的货币。

五、外汇管制条例存续与实行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一致

所涉及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和实行必须与协定的要求相一致(maintained and Imposed Consistently with the Fund Agreement),属于第8条第2款(b)允许范围之内。虽然,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在“存续与实行必须与基金协定相一致”这个短语中的“存续”一词是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开始生效的时刻的外汇管制条例,但是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解释必须包含该短语剩下的词语“实行必须与基金协定相一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解释也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可以归结为两种分歧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条例必须获得基金组织的批准

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并没有规定基金组织有权宣布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或实行与协定的要求相抵触,但是实际上基金组织有这个职能同意该外汇管制条例或者断定这种管制条例是非必要的,因为所争议的条例必须获得协定的授权许可,因此不论是诉讼当事人或者法院均须向基金组织咨询该条例是否与协定的要求相一致。其结果是法院不能自己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资格作出判断。根据这种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具有排他性的权力来决定上述问题,法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则是错误的。在Termzzi案中,法官Omrod J.在上述问题提出之后拒绝就其作出决定。根据英国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参考其他方面的资料,在证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认可所争议的条例基础上,能够判断所争议的外汇管制条例是否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相一致。

(二)第二种观点:只要求条例属于协定所设想范围之内

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法院可以独立解释关于“存续与实行必须与基金协定相一致”这个短语的含义,任何法院可以有权独立审查外汇管制条例是否与基金协定相一致。根据这种观点,所有的问题在于所争议的外汇管制条例存在而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必须与基金协定保持一致。这种观点在德国汉堡商事法院 (Commercial Court Of Ham-burg)的Clearing Dollars Case案件中适用。

在Clearing Dollars Case案中,比利时的被告同意自德国的原告购买化学制品,以每公斤46美元的价格通过票据结算,这种支付通过比利时一西德清算系统进行。但是被告并没有获得根据比利时法律应当获得的进口许可,因此对于合同产生争议。在德国原告提起的诉讼中,被告辩称合同本身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因为缺乏进口许可而导致与比利时的外汇管制条例相冲突。德国的商事法院适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关于“汇兑合同”的解释,并根据其他相关事项,断定该买卖合同为汇兑合同,并且该合同一旦履行将涉及到比利时的外汇储备,比利时本身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剩下的问题就在于比利时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和实行是否与基金协定的要求相一致,法院认为:“如果外汇管制条例的存在和其性质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接受,则已经构成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几乎所有的国家内都存在类似的外汇管制条例,因此答案是比利时的这个外汇管制条例是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肯定的。”因此,所有的必要问题在于,一旦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该条例作出肯定时,基金组织将会当然认可。

(三)结论:基金组织获得排他性的判断权力

根据执行董事会1949年关于第8条第2款(b)的解释,与法条本身规定的背后含义相一致,应当要求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是否与基金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作出答复。尽管一些法官和学者都坚持法院可以独立决定一个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是否与基金协定相一致,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明智的。这是因为法院并没有涉及外汇储备和这方面的专家意见,无法准确衡量外汇管制条例在基金协定整体而言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通过对法院施加这种限制,以及因为这个基础性的问题而引申出的潜在的和远距离的相关事项,基金组织将排他性地占有关于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是否与协定的要求相一致的判断权力。

以上就是关于外汇管制的域外效力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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