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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最后,美国的商品上市、期货公司的注册登记、保护投资者与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期货交易均由自律组织管理,而我国期货市场从发展之初就被纳入了行政管理的轨道。这在当时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完善情况下,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选择。然而,行政力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退出市场,其管制的内容和范围反而不断扩张,日益成为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力量。我国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干预是直接的、全面的,凡涉及期货活动的事情证监会都深度介入,可以说证监会掌握着中国期货业生杀予夺的大权。我国期货市场制度供给的不平衡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有意无意对规范的法制化管理的回避和对不规范的人治化管理的偏好,其深层的根源是我国非正式制度中基于伦理的人治思想。
(七)内部契约关系变迁的比较
就内部契约关系这一本质属性而言,现代企业的存在表现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同时契约安排(制度框架)也是企业治理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如何在契约当事人之间配置要素,从而实现企业治理的制度效率。要素通过契约关系的结合创造了企业剩余,同时也就产生了如何在企业诸要素之间分配剩余索取权,即所谓的企业治理问题。然而,有限的剩余和无限的剩余索取欲望之间的矛盾是固有的,这些都要求企业契约应具有消除要素结合和相互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并且是不断变迁的。
美国期货市场企业契约关系变迁过程中,在商品期货初期,具有现货背景的期货企业是市场的主流契约形式;19世纪80年代以来,电子化交易推动了期货交易的全球化进程,也带来了成交量的大幅提高;上世纪70年代金融期货推出后带动金融背景的期货企业契约形式开始快速发展;90年代,美国政府对期货交易所设立权的放开加剧了市场竞争,期货交易所相互并购,对于期货企业的控制力明显增强,且试图绕过期货企业开展期货交易,面对外部压力,一些期货企业再次寻求与其他企业缔结新的契约,通过合并或上市来进一步扩大规模。目前,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中的期货企业划分为代理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香港期货市场上也有四类期货企业,一是自营商,二是经纪商,三是期货商,四是商品自营商。无论是美国期货市场还是香港期货市场均具有多层次多样化契约关系,如实施多级代理制度,会员有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期货业中介企业类型多样,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多级代理体系中进行自我定位,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发挥中介职能。许多期货企业都是全能金融企业,具有经纪、结算、代客理财、基金管理、顾问服务、融资等多种职能,每个企业可以各具特色。美国和香港期货市场大型期货企业在内部股权治理结构上表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一类企业股权结构相当集中,甚至仅有单一股东,另一类企业则股权高度分散或成为公众企业,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均存在主要的控制人,这种股权结构虽然会面临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有助于高风险的期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做出经营决策。
内地期货交易所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它的性质是按企业化方式治理,以赢利为目的非会员制期货交易所。199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规定:要把期货交易所改造成非赢利、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机构。但会员制契约形式并没有实现交易所控制权向会员转移,而是实现期货交易所监管权、控制权由地方政府、各部委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转移。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政府旨在强化其对期货交易所控制权而缔结了“会员制”契约形式使交易所变成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或行政附属机构。同样,在发展初期,内地期货经纪企业也出现了一拥而上,发展过多过乱,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在经过严控境外交易、建立经纪企业许可制度,加强年检等一系列措施的治理整顿后,进一步规范了经纪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内地期货经纪企业规模小,人才少,是国内发展最弱的金融企业之一。
内地期货经纪企业实行一级代理制度,且只能从事代理业务,造成期货企业收入来源狭窄,渠道单一,同质化发展,形成恶性竞争。内地期货市场既缺乏像美国介绍经纪商这样的客户开发型期货中介,也没有法律意义上商品基金经理等正规的管理服务型期货中介,造成了期货经纪企业长期以来在客户开发与代理服务这两个业务领域顾此失彼、难以两全;也由于得不到专业、安全的资产管理服务,使得大量潜在的客户因为专业知识匾乏而无法投资于期货市场。成立职能多样的大期货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策略可以使交易内部化,使各方利益协调一致,更能体现契约完备性。
从股权结构上来看,内地期货企业正在经历单一股东向股权分散化变迁,但是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结构下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需要高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市场约束,然而从内地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来看,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契约签订过程中出现不经济现象,理性的做法是留待将来相机决定。中外期货企业都设立了“三会一经理”模式,但具体形式、功能和相互关系却有很大的差异。如在不完全契约情况下,解决争端和评价绩效时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作为第三方可以介入,但在引入上,美国和香港期货市场期货企业独立董事是脱离企业关系,不受到大股东意志的支配,且在董事会成员所占比例较高;而内地期货企业董事成员大都在本企业高层任职,即使存在外部董事人数也极低。
三、对我国期货制度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不规范发展的诸多问题,源至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制度性缺陷,实质上反映了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对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理论及实践认识的欠缺,导致政府创新行为的不规范。因此,深刻认识这种缺陷,对于政府进行期货市场的整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契约关系,培育供需主体
随着宏观经济条件的逐步改善,从微观上,进一步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培育大量的拥有独立产权的套期保值者和企业会员。同时,期货市场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源源不断的新品种的推出和产品创新要求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都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建设学习型市场。这就要求形成一个持续的投资者教育机制。
最后,吸取美国次级债危机教训,加强期货业的“信用评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期货企业契约关系,改进期货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扶持大型期货企业,培育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全面提高期货业素质,加大行业内部培养期货专业人才的力度,更好地进行期货市场分析,为现有投资者提供优质专业服务指导,以及设计更多的创新品种,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
(二)创新供求模式
作为政府监管,转变政府不规范的制度创新行为,需要不断增强诱致型制度变迁,形成较大的外部收益,促使自愿性的制度创新。因为政府在安排制度变迁时仅从节约组织和实施成本出发,不考虑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得失,人们在遵守这种制度安排时的净收益若小于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就会使得期货市场的某些风险屡禁不止。反之,诱致型制度变迁安排虽然可能会在达成一致同意的方面花费较多成本,但只要市场参与各方的预期利益是稳定而又可期的,现今各方的利益又可兼顾,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可以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的。
具体措施有:我国期货业的管理部门只是在证监会中设立期货部,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设立全国统一的期货管理机构一一国家期货交易委员会;文化的变迁是个缓慢的过程,但借助强制的制度力量可以促使其加速。有必要制订关于制度的制度,以提高监管效率;理顺各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实现统一监管,以避免由“政出多门”所造成的种种摩擦。
(三)摆脱政府监管中的“路径依赖”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四个管理办法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3个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由于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还比较薄弱,因而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但是政府监管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行政干预容易给市场带来硬伤和后遗症。
所以以政府监管为主只能是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采取的阶段性政策,一旦市场有序发展,政府监管应摆脱“路径依赖”,扭转既有方向,及时向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转型。因此,进一步修改现行《条例》,改变其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从长远来看,加快《期货交易法》立法进度,争取《期货交易法》早日出台;同时,改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自律体系的作用,逐步加强自律管理的比重,才是保障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大计。
(四)创新期货文化
良好的市场文化能够提供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减少机会主义投机,这是市场的软环境,是期货市场建立、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诚信关系犹如一条基本的红线,贯通于期货市场交易、运行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优良的期货市场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对人进行培训教育,包含对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和投资者的教育,培养一种健康的期货市场投资和管理的价值观念。同时,新型监管体制必须将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纳入法制建设中,加大对失信及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及欺诈的法律成本。
最后,要以人为本,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只有培育和调动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热情,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一一风险转移才有承担者,如果法律对期货投资者保护不利,投资者就会对期货市场失去信心,期货市场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墓础。监管当局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各种有效的、公正的、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的制度。如进一步完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成功运作,提升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现场检查力度,以提前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对检查出有问题和正在处理的公司,要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外开放
协作效应是制度变迁中自我强化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产生了具有互利性的组织协作,他们又会对此制度进一步投资,实现协调效应;而且制度框架中正式规则的确立将会导致大量的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因此,中国期货市场首先应进一步加大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服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发展起来的中国期货市场,某些制度设计难免具有阶段性过渡特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加强各个经济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如期货市场与现货专业市场的配套发展等,促使期货市场更多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才能在不断完善中发挥更有力的经济功能。当我们已经具备充分的经济条件、体制条件、交易条件、监管条件时,要敢于积极进取,开辟区域性市场乃至全球性市场,利用比较优势,实现超常规发展,发挥我国在全球性期货市场中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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