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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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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定义最早由Ross(1973)在《委托代理难题的经济学原理》一文中提出,他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而行使某些决策权,则委托代理关系就随之而产生。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非对称信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问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可能使代理人在经营活动中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这便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具体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一般公司而言,委托代理关系主要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这三者之间。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这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但对商业银行来讲,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复杂,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体更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股东与银行之间;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监管者与银行之间,这五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代理主体及关系的复杂,使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同时,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更进一步的弱化了储户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2)银行业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产品市场的竞争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替代机制,也是评判公司经营成果和管理者业绩的基本标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有效规避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与一般公司所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不同,银行提供的产品几乎是寡头垄断,这些产品比一般企业产品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严重。信贷产品的质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可能难以观察到,其中存在的风险可以隐藏很长时间,而且银行的信贷产品一般不存在二级市场,缺乏良好的风险衡量机制,储户或股东都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所包含的风险,难以对管理层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约束。

(三)较高的负外部性与严格的行业监管

作为经营信用的企业,相比一般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本负债率更高,从理论上讲,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更弱。就银行借短融长的经营特性,银行业也更容易遭受流动性危机。鉴于银行信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地位,单个银行的危机有可能引发与它有借贷关系的企业或银行的危机,在严重情况下,在连锁效应的传导下会波至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业领域,继而影响到经济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引发全面的社会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可见,银行危机的负外部性非常高。基于银行危机高度的负外部性,几乎所的国家都对银行业实施着不同层面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危机救助以及市场退出等各方面设置了不同的限制,严格的行业监管是银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最为显着的特征之一。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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