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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银行业“营改增”已经渐行渐近。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实行“营改增”将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一系列挑战。
[提要] 本文结合“五大行”相关数据,在一定假设基础上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从征收模式和税率、经营业绩的影响、抵扣链条完整、准备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营改增”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挑战;建议
收录日期:2015年2月3日
自从2011年国家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营改增”已推广到全国,试点行业也已从最初的“1+6”个行业扩展到邮政业、电信业。根据规划,我国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届时银行业必将纳入“营改增”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银行业“营改增”已经渐行渐近。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银行业由按照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转为价外征收的增值税,将会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一系列影响,实行银行业“营改增”将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一、商业银行实施“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一)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考虑任何抵扣,仅考虑少量优惠政策,不需要逐笔计算,征管相对简单。而增值税强调抵扣链条的完整,按照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需要明确每笔业务的增值额,还需确保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将直接转变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与传统生产企业业务流程比较明确相比,商业银行业务比较特殊,交易也比较复杂,有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明确区分各阶段的增值额,甚至难以区分属于抵扣链条的环节,完全按照普通增值税的思路进行改革将比较困难。
现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在以上四大类业务中,营业额的确定方式各不相同。对贷款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直接按照收入确定营业额。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允许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营业税有全年清算的概念,这种处理方式在营业额的计算上容易处理,而若缴纳增值税如何处理则是个难题。此外,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不征收营业税。在实行“营改增”后,不同的银行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即保证银行业负担不加重,也不造成财政收入的较大变动,应该是商业银行“营改增”中最大的挑战。
(二)进项抵扣的可能性。在当前的情况下,银行可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比较小,只有外购商品、固定资产、服务等可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相关发票,但也要视发票的具体情况进行抵扣,不是全部发票都可以抵扣。若要实行“营改增”,对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必须考虑其经营成本抵扣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的成本中有一部分来自于个人,即从个人取得的存款支付的利息支出,这部分支出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从五大国有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来看,存款利息支出在银行利息支出中占80%以上。在现行增值税以票管税的思路下,这部分成本如何进行进项抵扣是个难题,若这部分支出无法进行抵扣,最终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转化为商业银行的成本,增加商业银行负担,不利于“营改增”的推进。进项不能抵扣也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初衷相违背。此外,银行的人力资源成本较高,在商业银行费用支出中占六成左右,这部分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三)系统改造的艰巨性。商业银行业务量巨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一些业务直接通过网络进行处理,不需要人工参与。在营业税的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不考虑价税分离,但按照增值税的征收模式,需要逐笔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鉴于业务量巨大,手工进行处理是不可能的。因此,若实行“营改增”,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流程梳理、对系统进行价税分离改造以适应增值税核算要求。而对现有系统进行“营改增”的成本在改革模式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很难估计,但绝对不会是个小数字,而且改造也将会花费很长的时间。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以结算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对少部分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一般集中在分行开票。但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的思路,若实行增值税后,商业银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必须较大幅度地修订。此外,集中开增值税发票的模式也不能满足“营改增”要求,必须将开发票的功能融入到业务流程中。这同样是笔不小的支出。
(四)工作人员的适应性。长期以来,银行业实行的是每季度计算缴纳营业税的管理模式,营业税实务操作相对独立于业务流程,其计算和缴纳涉及人员较少,一般仅在分支行设置一位兼职的税务管理人员即可,其他条线的业务人员一般没有税务负担的概念。而增值税的实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直接渗入业务流程中进行处理,除了涉及人员成几何倍增长外,对银行业务人员相关税收知识要求提高。此外,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涉及进项税取得、销项税确定、增值税转入和转出、期末留底的处理等各方面,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树立增值税理念,培养专业素质较强的税务管理人才,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个较大挑战。而且对相关人员开展大规模培训也必将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
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营改增”实例分析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以下简称110号文)曾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实行简易征收法,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服务包含的税款仍然不能抵扣,商业银行从供应商取得的进项也不能抵扣,不满足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条件,也不能改变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改革大趋势来看,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能性不大,本文不做具体分析。假设商业银行“营改增”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现根据五大国有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来测算不同适用税率下商业银行的营业利润和国家税收,通过与其营业税下的营业利润和税收进行比较,来测算各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企业和政府的影响。 (一)假设条件。测算基于以下假设:1、商业银行同业及央行往来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均不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不征税收入”;2、商业银行同业及央行往来支出、债券投资支出、职工薪酬、资产减值准备等支出均不可以抵扣,以下简称“不可抵扣支出”;3、不同金融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4、税款转嫁以及其他因“营改增”增加的支出暂不考虑。
标签:银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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