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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战金融监管

编辑:sx_chenl

2016-10-13

本文讲述了关于应战金融监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而机遇来自对挑战的正确应对。无论是对监管者还是市场竞争主体,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在5年之内通过深化改革,培育足以参与世界竞争的能力。应对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挑战,是一项紧迫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和各家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运行规则必须实现与WTO框架的接轨。与其说WTO是一个维护贸易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经济联合国,不如说是一个以经济自由化和透明度为精髓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固化物。一旦成为WTO成员,金融业就要在统一的游戏规则约束下层开竞争。

不可回避的是,我国受政府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业还非常脆弱,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也较为有限,而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是金融体系,金融体系的稳定决定了整个经济的稳定。所以,尽管入世的长远利益是人所共知的,但短期内的金融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威胁金融安全的因素不仅来自于强大的竞争对手,更来自于接受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所导致的中国金融业自身原有隐性风险的显性化。

在金融体系中,最脆弱、最危险的环节当数银行体系。诸如尚未理顺的产权结构、亟待建立的治理结构、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等问题都需要整个银行体系在面对入世挑战的关键时刻保持冷静的态度,予以高度的重视,进行战略性的思考。

为了实现与《服务贸易总协议——CATS》中关于金融业开放总体框架的接轨,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WTO统一原则,全面更新监管思路,调整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能,实现金融政策的透明化和公平化,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为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强化竞争能力提供公平、规范、诚信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内控机制,严格自律,确保金融监管效率。

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支持银行增强发展实力

其实,WTO并不可怕,它是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一个契机,一种催化剂,对国内银行业来说,真正可怕的是《新巴塞尔协议》。因为事实上,中外银行业的同台竞技已经多年,竞争对手之间并不陌生,关键在于,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新巴塞尔协议》。

有人说,《新巴塞尔协议》才是真正的“魔咒”,而加入WTO不过是唤醒了这个“魔咒”而已。该协议在原有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增加了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新协议规定,如果后两者充分有效,资本充足率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否则,8%也是不够的。这显然是个“富国俱乐部”,其内部约束即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外部约束即经营透明度,显然都是按照富国的标准制定的,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面对快速成长和日益开放的市场,国内商业银行要么扩大规模,要么死亡;要么搞好风险控制,要么倒闭。

而商业银行要扩大规模和控制风险,都需要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急需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

一是要尽快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商业银行资本金实力。

作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基本要素的资本金,对于即将面临入世挑战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计算指标问题,还牵涉到国际信用评级、未来市场份额、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还很不完善,商业银行还难以做到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补充资本金,这显然适应不了入世后更加激烈竞争的需要。必须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商业银行适时、自主选择资本补充方式和数量的权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公开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形式及时补充资本金。

二是正视金融综合化发展的总体趋势,逐步调整原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思路,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我国金融业的相应对策,从而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

综合经营已被实践证明是提高银行综合竞争能力、实现规模迅速扩张的有效途径。跨行业扩张,既能通过各种金融资源的协调配套运作,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又能通过规模的扩大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业务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在中国,迄今为止,金融控股集团在政策和法律上还是一块禁区,而中国银行业的对手却是“全副武装”的金融“巨无霸”,它们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基金、租赁等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种类和金融衍生产品于一身,对中国银行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入世以后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已呈不可阻挡之势,即使现有条件不尽成熟,也没有退路和等待的时间,必须通过各方面通力合作,广泛借鉴各国综合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尽快改善和创造自身条件,让中国金融业在更高层次上迅速完成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因此,应正视金融综合化经营发展的总体趋势,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我国金融业的相应对策。

三是要进一步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和税收政策。

近年,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和准备金政策方面作了一些改革,但是,政策还没有到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国外银行比较,我国银行业的赋税率还是太高,而且很多银行因不良资产拨备严重不足,实际上是在大量亏损情况下,拿并未实现的账面利润在缴税;现在政策上虽然允许银行可以按资产的风险程度来提取呆账准备金,但超过部分(超过原来规定贷款余额百分之一的部分)要作纳税扣除,并且贷款呆账的核销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商业银行还是没有自主核销呆账的权力。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是历年没有及时核销处理而累积下来的。每年该核销的呆账没有核销,从而人为地少列支了应有的经营成本,虚增利润,并部分地转移成了国家税收。因此,在最近几年的特殊时期,国家应该弥补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历史“欠账”,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每年在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后,再在税前利润中核销一定数量的呆账。这样做,从近期看可能国家税收会减少一点,但从长远看,银行把该核销的不良资产核销了,能增强抗风险和持续稳健发展的能力,今后能为国家创造

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问题。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具有规模大、风险高且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等特殊性,其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质量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特别在银行业务呈现多元化,表外业务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且银行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单方的力量是难以对商业银行施以全面监管的。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将商业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企业客户和储户)只要具备一般财务知识,就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因此,提高透明度有助于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充分的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形成由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科学的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的信息公开披露,也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要求:需要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和投资者披露真实的数据。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还存在“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个别金融机构制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金融机构种种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往往都是从造假开始的。

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更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具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及时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外,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还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也使我们自己失去一些合作机会。

我国应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披露原则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具体原则是

按照国际标准,分步骤推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为全球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和发展方向,无疑也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但鉴于我国经济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而且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又是受市场发展程度制约的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因此,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不可能完全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应分阶段逐步使我国银行达到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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