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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为尽可能实现市场的效率,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其相关的信息。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银行定期公布信息,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因为通过“加强公开披露,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更有能力推动银行以安全、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二)公共物品
什么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一书说:“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类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却要花费巨大成本。”因此,公共物品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物品和劳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被集体地加以消费,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利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特征。在这两种特征下,市场机制不起作用。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总是具有积极性,公共物品的供应通常是不敷需要的,甚至出现“谁也不生产、供给为零”的现象。所以,政府必须出面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公开披露的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任何人掌握了某项信息,不会减少他人了解这一信息的可能性。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一种,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也同样是公共物品;每个人都可以机会均等地从商业银行披露的报告如季报、中报、年报和临时报告中获取相同的信息内容。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关于公共物品的分析,对商业银行信息及规范其信息生成与披露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同样有效。
(三)供求定理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信息也是一种“公共物品”。作为一种商品化的社会资源,商业银行信息同样也有供给方和需求方,正是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相互影响,促进了商业银行信息这一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相互制约,便形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及相应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并非人人都需要,也并非人人都愿意花时间去研究和分析,从理论上讲,只存在着利益上的相关性,人们才会去关心、分析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与暴露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具体地说,商业银行的信息需求者主要包括:(1)存款人,他们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回报、支付能力和到期偿债能力;(2)投资者,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他们主要关心商业银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经营业绩及利润分配政策;(3)金融监管者,包括央行、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他们主要关心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暴露信息;(4)贷款人,他们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政策、信贷管理策略与措施;(5)银行管理当局,在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实风险和发展潜力等信息的同时,特别关注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激励机制;(6)其他信息使用者,如财税部门、供应商、财务分析和咨询机构、社会公众和社会机构等,他们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关注着商业银行信息并提出了不同的需求。
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方”或“提供者”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既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中资商业银行,也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无论哪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在提供信息时,都不会向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而是附有“条件”。这些条件,就是决定商业银行信息供给的诸多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与法律管制;(2)取得市场与社会的信任;(3)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资源,如负责“生产信息”的人、处理和加工信息的会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等;(4)供给成本;(5)限制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其他因素,比如:除非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绝不会对外披露有损自身利益和竞争力的信息,也不会主动披露信息生产成本大于信息收益的信息。
当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与需求均衡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就处于稳定状态;反之,就会发生变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与需求就处在不平衡状态之中。如何解决商业银行信息供给与需求间的这种不平衡,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有效地维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必须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从法理上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
(一)公开
公开,是指市场信息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传播基础上的公开化。公开意味着透明,它是加强银行管理和有效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精髓所在。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增强银行透明度》中所论述的,“高质量的公开披露”(High-quality public disclosure)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提高其作出相关决策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增加银行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通过披露风险测度方法的定量和定性化的信息等方式,展示银行监测和管理其风险暴露的能力;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通过多种方式激励银行以有效和审慎的方式开展业务”:“通过调整价格以外的交易条件而提供约束的激励机制”:“防止银行出问题”:“减少市场波动的严重性”:“有效地限制市场波动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影响”:“使
公平是指任何交易主体在市场中均处于平等的地位,在风险和报酬(收益)面前,拥有均等的机会。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1998)说:“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是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的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规范所规范的一份工作。当一批个人按照某些规则加入互惠合作冒险,并且自愿地限制他们的自由时,服从这些限制的人有权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中获得利益的人们有一类似的服从。如果我们没有尽自己的一份公平的职责的话,我们就不应从其他人的合作中获利。公平原则具有两个部分:一部分阐述我们怎样通过自愿地做各种事情来承担各种职责,另一部分提出了所涉及的制度要符合正义的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向公众吸收资金、开办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经营付款方式的金融机构,也是人们为了获利而按照某些规则自愿加入的互惠冒险,因此,每个加入者都应该服从市场规则,自愿承担和自己获利机会相对应的职责。这就是公平,如果没有这一点,商业银行就很难生存下去。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所有商业银行应按同样的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信息披露,即建立公平的信息披露标准;二是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同样的信息、能够平等地使用信息,即主体地位的平等;三是商业银行信息使用主体之间实现资金流转,要符合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
(三)公正
公正和公平似乎是同义语的反复,其实公正的立意与公平有所区别。从法理上看,公正是立法的主旨,是一切规范的要求,而平等则是目的,它体现在守法和违法之间,皆能得到无歧视的效果(或受奖或受罚)。在金融市场中,公正的精神表现为对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权利的赋予与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公正性。因此,公正与公平是不同的概念。在市场上无论是对个体权力的约束,还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都必须依据公正的法律。这一法律必须以实质权利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这样,才能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平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公正,是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参与者能够得到银行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公正待遇,这不仅包括要求监管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且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必须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是依法治国、依法办银行的基本内容。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依法得到公正处罚,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会对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和银行的声誉产生怀疑,甚至对银行系统丧失信心,从而影响金融经济秩序的稳健。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如果出现依据市场参与者的所属或基于市场气候的冷暖,执法时松时紧,处罚宽严不一,结果会事与愿违,使得市场规则形同虚设,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信心严重受损。公正执法是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手段,在监管工作中要切实予以实施。所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核心原则评价方法》中,对评价有效银行监管体系的第二要素的必要标准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以专业和诚信为本的信誉”并要求银行监管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检查及执行机制来保证披露标准的执行。”
(四)效率
效率,是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要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具备了效率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才会有深度和流动性,才符合经济法则。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寻求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目标,而研究潜意识地、间接地体现并遵循效率原则则是法学的任务。因此,法律学要将经济学研究确定的效率原则直接引人法律规范,并且上升为指导市场及其市场行为的准则。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的效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效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是商业银行信息的公开程度,包括商业银行信息传播的广度、速度、密集度和失真度;二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操作成本和稳定程度;三是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的反映灵敏度。因此,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要实现效率化
主要参考文献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着。1979.经济学(上),北京:商务印书馆,412~413
斯蒂格利茨。1997.经济学(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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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金钟主编。1994.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
张之骧、严恒元。1997.最新英国金融体系剖析。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81~170
约翰。罗尔斯。1998.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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