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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不同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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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二、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新兴证券市场是区别于发达国家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按照国际金融公司的权威定义,只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没有达到世界银行划定的高收入国家水平,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股市就是新兴市场。
  (一)韩国
  韩国的证券市场基本在20世纪50年代起步,效仿美国建立了证券市场体制。总体而言,韩国政府证券监管主体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56~1996年,财政经济部主管证券市场,具有最高的金融监管权限。20世纪60年代初军政府上台后,韩国逐渐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大大加强了对银行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干预。与此相适应,在财政金融关系上采取大财政、小金融的做法,由财政经济部主管证券市场,以便金融部门听命于政府,为政府及时筹集发展资金。专门的政府证券监管部门是根据1976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于1977年设立的证券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证券监督院,确立了强有力的综合性证券行政管理体系。第二个阶段:1997~2004年,该阶段金融监管权从财政经济部分离出来,集中于金融监督委员会行使。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韩国政府意识到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性,于是根据1997年的《金融监管组织设立法》,设立了独立的政府机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在FSC之下,设立证券与期货委员会(SFC),具体负责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可能被移送FSC的一些初级问题。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为了将韩国缔造成为东北亚金融中心,应对混业经营等多种变化,韩国政府认识到有必要改革现有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该国金融市场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于2006年12月向国民大会递交了《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该法将极大放宽韩国非银行金融业的准入限制,立足于消减当前韩国金融领域法规的数量,放松对金融领域的监管,约束跨行业经营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几个方面。
  总体而言,韩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一直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但从发展趋势来看,韩国正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干预,在金融监督委员会的监管下,发挥韩国自律机构——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RX)和韩国证券业协会(KSDA)的职能,走向政府主导与自律结合的中间型管理体制。“韩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限制和干预程度越小,证券市场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大。与此同时,政府必要的限制和干预,又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印度
  1947年独立后,印度与中国一样,长期奉行计划经济原则。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印度政府坚定地实行经济自由化改革措施。此后,印度政府不遗余力地提升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使印度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1991年7月,印度经济开始了巨大的变革:国家管制、许可证、冗长的审批程序以及僵硬的官僚体制被废除,经济获得新生。同年,印度实行证券市场自由化并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通过《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赋予SEBI投资者保护、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证券市场的全权职能。SEBI为法定团体,不是政府机构。虽然其主席由政府任命,但SEBI并不是唯一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印度经济部、印度公司部、印度储备银行与SEBI共同监管证券市场。另外,SEBI也十分注重与自律监管机构的配合,共同实施证券监管。通过整合市场监管系统,收集证据证明违规,SEBI决定在所有交易所和市场实施一套市场监管综合系统,由综合监管部负责监督市场走势、分析交易凭证和交易指数的模式,并与交易所和托管公司协商对策。为了防止SEBI履行职权的不规范,对SEBI进行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体系内的监督,表现在财政部对SEBI主席的任免方面,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根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第17条规定中央政府可以代行SEBI的职责;二是司法监督,受到SEBI处罚的主体不服可以上诉,直至最高法院。
  印度十几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府宽松的政策环境有直接关系,其以上市公司及产品本身的吸引力为基础,靠市场去发现价格,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印度的证券监管也有亟待改进之处,如:监管机构过多导致监管权分割、职能重叠和冲突问题,不利于整合监管资源;中央政府过度干预证券市场的倾向仍然明显,尤其体现在《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第17条的规定上。
  (三)俄罗斯
  俄罗斯的证券市场成立于1991年,属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新兴市场,其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6年以前的财政部监管时期。1991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决议,标志着俄罗斯证券市场正式诞生,该章程确立了俄罗斯财政部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之所以进行这种设置,主要因为当时的俄罗斯刚刚经历了休克疗法,经济处于低谷,法律混乱,政府的职能定位是恢复并促进经济发展,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经济的主要部门,自然担负起了监管市场的重任。1993年,根据总统令设立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为部委级机构,但没有独立的执法权。第二阶段为1996~1998年。1996年,根据第1009号总统令《关于证券市场委员会》的规定,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改为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FCSM),该机构为部委级机构,主席由总统任命。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以下简称“市场法”)赋予FCSM监督金融市场的权力。第三阶段为1998~2004年。1998年俄罗斯经历了三次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本国经济,促使政府通过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并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恢复。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框架进行了重要改革,通过1999年修改《市场法》和制定《投资者保护法》(2000年生效),强化政府监管机构的职权,FCSM的权力在1999年发生了彻底改变。新法改变了以往FCSM必须经法庭允许才能对违法公司处以罚款的规定,明确FCSM可以授予其国内分支机构以执法权,该机构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此时俄罗斯拥有了类似美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法律框架。但FCSM并不是证券市场唯一的监管机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由于分工不清,经常发生职责冲突。第四阶段为2004年至今。2004年第314号总统令宣布建立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服务管理局(FSFM),该机构为政府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统一监管整个证券市场。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顺应俄罗斯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从而改变了多头监管的现象。FSFM作为FCSM的继承者,拥有了更大的职权。但该机构并不是类似德国BaFin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因为保险基金归联邦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审计机构由财政部监管、银行由中央银行监管,并且FSFM没有行政立法权,因此仍然涉及不同机构的协调问题,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全能监管者。
  在俄罗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尤其在1991~1995年政府尚未集中监管证券市场的时期,自律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导致俄罗斯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中间型。但由于俄罗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极其混乱,经济低迷,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是恢复经济,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因此,政府监管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也导致俄罗斯证券监管是不完善的中间型。
  (四)中国
  中国的证券监管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0~1992年为分散监管阶段。这一时期,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以中央银行为主,多部门(财政部、计委、人民银行、体改委)介入,形成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证券市场的局面。但由于令出多门,协调不够,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地方政府,主要是上海、深圳市政府,还有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充当了证券市场的主要管理者。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自律机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制度需求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因。”在此动因影响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为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解困,导致政府监管机关在承担监管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了发展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等非监管责任。政府职能定位从根本上导致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并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自律监管机构,从而决定了自律监管机构长期的从属地位,无法发挥自律监管职能。1992~1997年为多头监管阶段。1992年中国政府证券监管的最高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一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成立,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除了证券委和证监会以外,地方政府负责选拔和推荐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上海、深圳市政府归口管理沪深交易所。1996年3月,证监会决定分批授予地方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1997年至今为集中统一监管阶段。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深沪证券交易所划归证监会直接领导,地方政府不再行使管理权。同时,撤销了原来的证券委,将其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也移交给证监会,将原来隶属地方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收归证监会。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但政府证券监管权并未完全集中于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发改委仍然拥有部分政府证券监管权,证监会事实上并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多头监管”仍然存在,而且这些机构之间存在权力重叠和冲突现象,严重影响了证券监管的效率。之所以存在这种状况,与历史上多部门监管形成的路径依赖有关,更为根本的原因则是在部门权力利益化影响下,各机构对部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何与这些机构协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运作效率。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要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导致了证监会监管任务的改变,也促使法律对自律组织地位的认同。2005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是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目前交易所的事实地位和法律地位仍然不符,证监会与自律机构监管权边界不清,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尤其是证监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效率低。
  证监会从产生之日起权力不断扩大,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尤其是监管程序的缺失,导致权力行使的不规范,执法中存在违法现象,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现有对证监会的监督主要以行政体系内部监督为主,其他的监督机制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小结
  第一,新兴市场国家政府监管介入证券市场的原因并不是源于对自律监管不足的弥补,而是为了筹措资金,或者应对经济危机,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政治经济背景决定下的政府急切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职能定位。因此,权力介入的初期,都对证券市场进行了集中全面的管理,自律监管也成为政府的制度安排。但随着经济政治情况的改变,尤其是市场化的深入,政府职能定位再次变化,逐渐意识到放松管制、促进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重要性,开始了市场化的改革,集中体现在对行政许可、审批等制度的废除,并促进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但政府主导的状态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第二,相对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政府监管经验不足,监管体制尚未成型。因此,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一般均经历了由财政(经济)部、中央银行等多个监管机构共同监管证券市场到设立较为集中监管部门的过程,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设立统一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这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加上出于维护部门利益导致的路径依赖,即使在集中监管者出现后,多部门监管格局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各个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能重叠和冲突的现象。这也成为影响证券监管效率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如何提高监管效率,是各国都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三,新兴市场国家中,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虽然包括事业单位或者法定团体,其主席(或理事长)由总统(或总理)任命,但独立性仍然较差。加之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快,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较多,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法律不够完善,导致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容易受政府政策调整的影响,使其监管行为的连续性和规范性降低。与此同时,随着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拥有越来越广泛的监管权,这种不连续和规范性差的监管行为对被监管主体的利益可能产生更大的损害。因此,新兴市场国家更需要完善对政府证券监管权行使的约束和监督,但这种监督主要集中在行政体系内部,其他监督相对薄弱,这与上述国家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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