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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三、政府证券监管的共识及其启示
比较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演变历史,可以得出政府证券监管权具有如下共识,这些共识也为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未来的制度设计指明了方向。
第一,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权介入证券市场的原因差异较大,对自律监管缺陷的弥补,或者是应对经济危机都只是表层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本国政治、经济环境,即具体的国情,以及由此决定的政府职能的不同定位。政府职能的定位不仅决定了政府何时介入证券市场,还决定了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之间的关系。不同国情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同。
第二,政府证券监管权必须与自律监管权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但是,究竟怎样配合,各国需要选择不同的完善路径。发达国家的自律监管历史久远,已经比较成熟,因此,这些国家目前的核心任务是如何界清两者之间的权力边界,防止重复监管带来的监管成本激增,监管效率下降。对新兴市场国家而言,“发展与规范”证券市场的双重职能定位,决定了政府主导的监管状况很难短期改变,自律监管长期内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因此,对这些国家而言,要实现两者的协调和配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自律机构的逐渐授权和放权,促进自律机构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之后,划分两者的界限以提高监管效率。这些经验对我国同样适用。
第三,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是所有国家的共识。尤其是对新兴市场国家而言,由于存在多个政府机构共同监管证券市场的历史,路径依赖和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政府证券监管权至今仍然无法完全集中于一个监管部门之中,权力重叠与冲突现象严重,降低了监管效率,因此,必须考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发达国家而言,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已经基本实现,是否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根据本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水平和该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我国而言,如何处理好证监会与其他部委的权力重叠和冲突现象,真正实现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必须要解决的难题。
第四,政府证券监管权从产生至今,权力内容和范围一直处于不断的扩充之中。权力的扩大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但同时也导致了政府证券监管权对自律监管领域的侵入,损害被监管主体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增多。因此,各国都强调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这源自发达国家权利保护的传统,及由此形成的对权力“恶”的认识,强调权力行使程序的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并构建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其中议会监督最为根本,但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司法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新兴市场国家由于不具备这种历史传统,加上发展经济的要求,对权力的程序性约束很少,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其他监督机制仍然很难发挥作用。如何完善对我国证监会的立法、司法和媒体监督机制,是未来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制度设计应考虑的问题。
标签:证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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