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证劵金融 > 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犯罪侦查困境的解决路径

编辑:

2014-04-12

(四)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地方保护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证券犯罪的侦查需要包括法纪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侦查机关等的协作与配合,实践中证监会稽查部门、证交所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之间由于职权设定、利益分配等因素,使各地侦查协作机制仍未健全和完善,致使很多证券犯罪案件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侦查取证的协作配合上极为不力。例如,当案件的查办涉及发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能会影响到单位的形象与声誉,所以这些单位常常通过各种借口,如工作的特殊性、内部资料的保密性、未经上级领导的指示等,拒绝为经侦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材料,不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这加大了查证的难度。同时,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侦查协作机制运行不畅,阻碍了侦查工作。由于有些案件可能还会受到相关权力主体的干涉,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相关权力主体对其施加压力或威胁,这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阻力和难度,也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压力,使案件侦查难以顺利开展。

二、产生以上困境的多样化原因

证券犯罪案件侦查困境是侦查活动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并且侦查困境会出现在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种侦查困境的存在会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使案件久侦不破,最终形成疑难案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在侦查方面、证券监管方面、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原因综合影响下产生的。

(一)侦查困境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方面的因素

1.侦查主体方面的原因主要有:(1)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有待提高。侦查意识是指侦查主体对犯罪基本情况的反应、思维的综合性心律活动。侦查主体的侦查意识通常会影响其展开的侦查行为,反映到实际的侦查活动当中。在证券犯罪侦查过程中,经侦人员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辨别能力和认识能力等对案件侦查有重要影响。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错误或思维模式过于传统、陈旧都会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本身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在判断上产生错误,影响侦查范围的确定和侦查方向的把握,也影响到侦查方案的完善与选择,并最终会使侦查机关失去大量有效信息,从而导致错过最佳的办案时间,使侦查工作无法继续下去,陷入困境。(2)侦查人员缺乏证券专业知识。目前我国的经侦队伍中还缺乏专业性的经侦人员,经侦人员缺乏金融管理、财务管理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使取证工作难以进行,导致取证不足、取证不力。

2.侦查措施方面。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中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传播等犯罪频频发生,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侦查资源,不断更新侦查措施和手段,传统侦查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证券犯罪侦查的需要。当今的证券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计算机交易操作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伴随着交易行为逐渐专业化、无纸化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一般的交易资料根据“物质交换”原理都会遗留在交易操作系统这一虚拟空间当中,相关证据信息资料的发现、识别、提取、保全等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保障,落后的侦查措施和技术通常会造成案件定性不准确,决策失误,甚至浪费有限的侦查资源。

3.侦查机关办案经费的短缺也成为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案件经办影响经侦人员的侦查积极性,也影响各单位协作的可能性及其效果,还影响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产生各种困难是正常且难以避免的。

(二)侦查困境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犯罪案件本身及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方面

刑事案件是侦查客体。实践中,侦查工作最难的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尽可能多的与犯罪相关的有效信息,而案件相关信息主要集中于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信息具有客观性,也具有易变性,信息的易变性使发现和运用信息变得滞后。具体到证券犯罪案件中,与证券犯罪相关的股票交易原始记录、相关凭证、证券账户和资金情况都是侦办证券犯罪案件必须查清的,股票交易记录主要包括开户记录、委托指令记录、过户记录、清算交割记录等,这些证券交易记录一般都会被自动存储在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里,并且这些交易记录一般也会有与之相应的凭证资料。这些信息通常容易被人删减、篡改、利用,具有易变性和不可恢复性,这些信息资料往往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侦破,关系到关键证据的获取,影响着案件定性。案件信息本身的易变性、获取信息的滞后性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和困境,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影响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使侦查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侦查活动自始至终都是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分子展开的不同程度的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与互动,犯罪分子所极力掩饰的正是侦查人员所要掌握和了解的。体现在证券犯罪中,犯罪分子极高的反侦查水平也是制约侦查工作的又一重要原因。证券市场本身对相关技术要求较高,并且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当现代科学技术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在提升其犯罪能力的同时还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证券犯罪分子通常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过程缜密、迅速、不留痕迹,证券犯罪涉及的证据多数与高科技有关,极具专业性和高科技性,这些证据的收集通常需要用专门的手段,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技术手段就难以识别和认定,面对侦查,他们往往通过预先设置的障碍来逃避处罚,使其“金蝉脱壳”,这将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之中。我们目前的经侦队伍在人员结构上过于单一,所掌握的关于证券犯罪的侦控经验和方法有限,对于这种专业性很强、反侦查能力很高的犯罪分子无法及时作出回应。如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杜兰库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后又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作出交易决定。

(三)侦查困境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证券监管方面

实践中公安机关实际查处证券犯罪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查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配合不力,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合法运行的重要措施。对尚未实施的证券犯罪来说,监督制衡是一道有效的防线,对已经实施的证券类犯罪而言,监督制衡又是一种报警机制。可是,从目前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实践中经常出现证券监管机关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证券犯罪案件仅仅进行内部处理、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案件线索和证据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这不仅使本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无法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延误了时间,造成证据的毁损和灭失,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督也影响着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三、走出侦查困境的对策选择

经侦人员要走出目前所面临的侦查困境,就需要经侦人员准确分析案件的难点所在,深入、全面地分析具体困难产生的原因,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

(一)建立健全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广泛获取案件线索和信息

侦破证券类犯罪这类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案件最为需要的就是能否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并运用于案件的侦查中,让经侦人员尽早摆脱困境,提高侦查效益。加强证券执法与公安机关的衔接能够使经侦人员及时掌握充足的证券犯罪线索和信息。案件信息是侦破证券犯罪案件的不可或缺的资源。侦查中信息的获取主要来自对其载体的发现、提取、鉴别、鉴定等。通过不断获取与具体侦办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且对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地分析、研判,进而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件的侦查中,将有助于经侦人员及时拨开眼前的迷雾,对案件进行有效分析,进而推进案件的侦破。因此,需要侦查技术人员认真、谨慎地发现、提取、解读信息,从客观环境出发分析问题,避免造成信息的错误解读,进而影响到侦查方向的判断,因此陷入困境。实践中多数证券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都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金融、技术监督、证券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审查,行政部门在将案件移交经侦部门受理前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调查资料。

证券监管部门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经侦部门能否及时、充分地掌握案件信息,能否及时调取证据,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展开,避免走弯路,陷入困境。2012年11月29日,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公安局签署了《打击证券犯罪合作备忘录》,这是全国首家地方证券监管局和地方公安局经侦部门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展开深入合作。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证监会和公安部需要在多个层面协作,最终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证券犯罪。因此,要建立健全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衔接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证券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1.在衔接意识上,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要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坚决以国家利益、大局利益、长远利益为重,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干扰案件查处的各种因素。2.在衔接内容上,经侦人员要根据当前证券犯罪的查处情况和目前的犯罪形势来积极探索,这主要包括内幕证券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各类线索和事实的协查、案件的发现与移送、各种证据的移送、相关措施手段的配合使用等。3.在衔接体系上,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性的衔接模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加强行政机关内部衔接协作。不断完善灵活有效、责任明确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查办协作机制,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整体战斗力。另外,还需要强化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证券稽查部门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法律部门、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有效整合资源。(2)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的衔接,积极主动地商请检察院、法院对打击证券犯罪中的法律问题给予正确的分析或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3)要加强侦查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公司以及相关的证券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新闻媒体)的协作与配合,从而便于在众多的证券交易记录中发现内幕交易犯罪的蛛丝马迹,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4.在衔接的方式方法上,可以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个案的提前介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情报信息等方式来加强协作,强化衔接效果,在促使证券监管部门不断规范证券市场相关行为的同时,也使经侦工作降低了打击这类犯罪的难度。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