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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侦查困境的解决路径

编辑:sx_wangha

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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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犯罪案件侦查的困境

(一)证券犯罪隐蔽性强,侦查机关难以主动发现并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本身的资本虚拟性和价格不确定性以及其专业性和复杂性,使证券犯罪在民众的价值判断中不像杀人、抢劫等传统犯罪行为一样具有明显的悖德性,极具隐蔽性,一般不易为人们所察觉,即使发生了,相关机关和部门也很难及时发现和处理,投资人也难以及时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使监管部门、查处机关和投资人都处于被动不利的事态当中。这样导致实践中发生的证券犯罪屡禁不止,而侦查机关却由于难以及时发现而错过了及时打击、处理的机会。实践中查处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是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但是由于查处的人手有限,资源有限,使公安机关在打击证券犯罪上处于力不从心的窘境。以证券犯罪中最为严重的内幕交易犯罪来说,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可知,2008年以来,证监会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53起,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幕交易案件39起,显然两者仍存在较大差距,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的线索最终查实并追责的比例并不高。加之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使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其外部表征不易显现,经济侦查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难以把握侦查方向,常常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使得侦查人员常常处于被动局面,这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泛滥状况形成尖锐的矛盾。

(二)证据难以发现、识别、提取,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侦查工作中极为关键的就是取证问题,证据不仅是案件定性和确定罪名的基础,也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全面发现、收集、保全证据以及再现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案件性质的过程。而实践中证券交易都是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计算机交易操作系统完成的,由于证券交易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等,使经侦人员在调取相关证据资料时经常出现以下困难:

1.相关证据呈现隐形性,难以被发现、识别和提取。由于证券领域的犯罪分子多数都熟悉相互证券业务、法律以及与业务有关的高新技术,他们的作案手段往往非常诡秘且办法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在实施相关犯罪之前往往会为事后的逃避进行周密的策划,为将来可能的侦查设置了障碍,证券犯罪证据的“智能型”和“隐形性”造成了发现和收集证据的困难。

2.证券犯罪中证据生成地与证据存在地分离,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分离,使经侦人员难以及时识别相关线索和证据。证券犯罪不像传统刑事犯罪那样具有可视的具体物理空间,犯罪现场有一定的虚拟性,这使侦查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确定犯罪现场和证据存在的场所,加上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以及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电子信息所到的任何计算机终端都有可能成为证据存在的处所,仅仅通过使用传统的取证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证券犯罪中证据的发现。

3.证券犯罪行为往往隐藏在正常的证券交易活动之中,使证券犯罪定性难,证据范围模糊。案件定性上的困难就会造成取证方向和范围的模糊。当证券犯罪结果发生时,往往离犯罪行为已经有一定的时间,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时过境迁,于是有的证据早已破坏,有的证据也会在知情人的记忆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模糊。因此,对于那些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的证券案件,证据材料容易发生质变与量变,造成证据材料难以识别。总之,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证券犯罪的取证工作中出现证据发现难、识别难、提取难、保存难等困难,最终影响到其他证据的收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影响到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侦查范围的确定,也影响到经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联犯罪多,使经侦人员面临极大的挑战

证券市场是个谋利市场,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而多数犯罪又不是可以独立完成的,这样就容易产生关联性犯罪现象,这就加大了经侦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使其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挑战。以证券市场极为严重的内交易犯罪为例,实施内幕交易,首先要预先掌握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其次,要等到内幕信息公开后,相关证券价格发生相应变动时,进行相反买卖,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之中,往往会伴随着其他证券类违法犯罪的发生。例如,为了实施内幕交易,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有些甚至可能会与侵犯商业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洗钱、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交织在一起,使原本进行的侦查工作难以正常展开,无疑加大了侦查机关查处的成本和难度,使经侦人员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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