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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思考(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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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核准制遵循的是实质管理原则。它是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 考察发行者的公司营业性质、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发行所得是否合理、各种证券权利是否平等、公开资料是否充分真实等, 并由此作出是否符合发行的实质要件的价值判断, 把不符合实质要求的劣质公司排斥在股票市场之外。

从核准制的特点可以看出, 这种发行审核制度有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较适合证券市场处于发展时期, 投资者素质不高, 投资者结构不甚合理, 监管制度不完善和欠规范的国家和地区。

二、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比较  

(一)关于审核的层级

一开始,在美国实行的是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的双重注册,接受州的实质审核。虽然1996年,为了降低双重注册带来的管辖权重叠,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有名的《资本市场改善法》,规定某些证券由联邦专属管辖,即“联邦管辖的证券”,从而部分地解决了联邦与州的管辖权重叠问题。但是《资本市场改善法》只解决了联邦与州管辖权重叠的部分问题。比较而言,在中国单一级别的审核,发行人只需要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即可。且不同于美国SEC中由律师、会计师、分析师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的行业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首发预审中,审核人员全部由法律与财务人士组成,暂没有行业人士。2009年,创业板的首发预审仍然没有行业人士,但在发审委中增设了五名来自中科院、科技部与大学的行业专家。

(二)关于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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