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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行政诉讼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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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

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

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

胜败有因

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

如此胜绩,必有其因。

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

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

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

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

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

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家豪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的主张,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陆家豪也没能通过诉讼,为其行为不违法的申辩找到依据。

陆家豪案还有一个小插曲。该案之所以引起媒体的关注,原因之一在于媒体误把陆家豪当作郑百文的“独立董事”,从而引发了一番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陆家豪败诉之后恰逢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辞任,媒体又臆断为法院判陆家豪败诉所致。而事实上陆家豪只是郑百文的一名董事。

至于艾群策两次将证监会推上被告席,分别被法院以起诉理由不成立、不属受案范围驳回和不予受理,原因只有一个:原告告错了对象。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十起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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