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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新出资人溢价出资,通常是在企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需要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而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发生。新出资者加入企业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要和初始出资者一起分享由初始出资者精心经营换来的远期收益,新出资者看中的是企业未来的期望价值。从初始出资者角度来看资本溢价是对其未来期望收益分摊的预先补偿,而从新出资者角度来看则是对未来良好期望收益的预先支付。
法律基于资本逻辑企业制度所包含的股利分配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企业制度的具体法律组织形式,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出资者股东的法律地位既表现在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即股东享有股东权,又表现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即股东平等原则(石少侠,2006)。股东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对价”,股东行使股东权来表现他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同时,股东的法律地位不仅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而且还表现在股东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中,这就是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即法律基于股东资格对股东的权利义务给予平等对待,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是指在资本基础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
股东权利利益关系“取决于且仅仅取决于”资本的多少和比例,只要成为了企业的股东,股东权利利益关系就不存在区分资本提供时间的先后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增资扩股的性质属于一项产权交易,产权交易的公平性内涵特征要求从交易完成的那一刻起各方产权地位平等,只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比例性,而没有产权资历的先后。因此,增资扩股完毕后各股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与其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挂钩,而不再与出资时间挂钩,一份出资便拥有公司的一份权利、承担一份义务,拥有相同份额的股权就有对公司的相同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没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加权比例分取红利”。其次,如果我们果真按照加权平均比例计算股东分配的红利时,会发现这种分配原则决定的分配红利具有随分配时间和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的特征,给老股东侵占新股东利益提供可能。
A公司股利分配逻辑实质为老股东侵占新股东权益提供机会
事实上,如果按照A公司的加权平均比例分配逻辑,我们发现这种分配理论导致的分配结果存在多种不确定性:
股利对企业状况的依存态势。即新老股东分配红利的数量比例以及权利和义务关系依赖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第一种情形是,假设企业当年经营结果是赢利并且分配股利时,按照A公司的分配理论,老股东分配获得的股利比例肯定大于其实际出资比例;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当年经营结果是亏损时,按照现行法律,企业当年亏损时不得分配股利,这样,如果把亏损看作负股利,则在新老股东之间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摊的。由此可见,当赢利时老股东按高于实际出资比例享受正股利,当亏损时老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享受负股利。显然,新老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赖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不是平等的。
股利对分配时间的依存态势。即新老股东分配红利的数量比例以及权利和义务关系依赖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时间。按照A公司的分配逻辑,当公司在下年度分配增资扩股年度红利时,老股东分配的股利比例高于实际出资比例,不仅如此,此时股利的绝对数量还依存于公司的股利政策,也就是说老股东对新股东权益侵占的数量还依赖于公司此次分配的总股利数量,此次分配得多就侵占得多,此次分配得少则侵占得少,这就要看大股东(通常也即老股东)的“贪婪”程度了;但是,如果公司由于扩大生产需要等原因在下年度不分配股利时(这种情形是完全可能出现的,另一个极端相反例子就是亏损),则新老股东自然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这也可以看作名义上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了“红利”),以后年度再分配股利时,依A公司的逻辑,新老股东同样也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享。由此可见,新老股东的实际分享比例依存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这种“分配管理”为老股东操纵盈余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提供了可能。
结论和建议
综上,资本的民主世界首先讲求的是资本的公平,资本的民主要求由资本衍生的收益分配是按出资比例来计量。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过程中,如果违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个根本原则,就可能会为老股东(通常即大股东)侵占新股东(通常也是小股东)的利益提供潜在的机会。本文案例中,A公司应根据出资比例向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275万元,而不是按时间加权平均分派B公司160.58万元。
本文结论对实务界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在进行非关联投资决策时,支付的资本溢价具有对初始出资者的风险补偿功能、价值补偿功能以及对未来远期收益的预先支付功能,从投资决策开始起,在与投资相关方进行合作谈判时,就需要厘清资本溢价的经济后果,如果遵循A公司的分配计算方法,那么当投资年度及以后年度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和每年股利分配流量多少,都会影响到投资方的总体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陈传明.比较企业制度(第1版)[M].人民出版社,1995 2.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第1版)[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刘燕.会计法(第2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石少侠.公司法(第1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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