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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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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此外,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3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美国大法官Louis·D·Branders对信息披露制度作了这样的阐释:“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应符合的标准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适法性和易得易解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方面,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健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和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违规的事件,证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约定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应制定内部自律的信息披露规则。另外,还要发挥中介机构等的审查、评价作用。最后,监管部门应提高违规成本,使违法者终止铤而走险。我们还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制度,将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挂钩。此外,还要注意应该尽量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及完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2.4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基础和源头,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的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在已取得成效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大股东的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执行发审委和举荐人问责制,突破董事会运作的瓶颈,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和约束等,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培养机构投资者的力度,提高机构投资者占有的市场份额,只有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才可能避免代理风险和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预防和制止损害投资者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司营运效率,从源头上消除虚假信息的产生和消除危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

2.5设立专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投资者保护协会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是投资者损失由政府“埋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国内证券市场救济制度的逐步成形,推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等地的股东协会制度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在证券投资者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提供有关参与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维权的咨询,并为投资者在权益受侵害时寻求救济提供组织和费用的援助。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直接、完全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

2.6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投资者除了依靠外界的力量保护外,还应积极主动的进行自我保护,投资者教育应把重点放在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让投资者了解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技巧,为投资者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识,让投资者意识到自己不断的学习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流通时代,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更多的保护。我们应该从外部环境上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和效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手段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应该加强自律,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源头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以此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此外,投资者本身也应注意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通过投资理念的提升进行自我保护,当公司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得到改善后,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就会得到改善,从而会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从长远看,这既有利于证券市场上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和谐统一,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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