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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金融企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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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2.正确定位。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且该项业务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并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是,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3.资格设限。(1)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2)从股东结构来看,日本和台湾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应借鉴其经验,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3)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的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也很低,且债务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相应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具备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4.先资后券。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我国证券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的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融资的限制,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做空机制建立后,再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的限制,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4]。

四、建立健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较广,美国、日本、台湾等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应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制定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据此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监管体系。

2.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3.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进行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6]:

(1)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其目的是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停止其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3)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如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加以实施。如台湾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可将此倍率定为200%;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5)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4.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证券存管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是融资融券的关键环节。这方面可适当借鉴美国的经验,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规范的合同是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及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依据,可以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证券金融企业建立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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