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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回购的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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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从我国股份回购的实践看,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1. 股票回购的对象主要是非流通的国有股,回购后国有股比例降低。由于《公司法》不允许保存库藏股,国有股回购注销使公司总股本减少,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降,社会公众股比例上升。

2. 采用的方式为协议收购,回购的价格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西方股票回购方式可以是要约收购、公开市场收购或协议收购等方式,不同的回购方式其回购的价格也不同。对于要约回购,通常以一个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回购;对于公开市场回购,通常以市场价为依据;对于协议回购,则是由公司与几位大股东协商而定,但必须保证价格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股票回购的对象是国有股,虽然从收益上与普通股相同,但是股权的不可转让性使其相对风险更高,这样贴现率也应更高,所以我国的股票回购价格通常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回购价格。另外,上市公司与国有股股东之间的协议回购是一种关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黑箱操作可能导致内部交易滋生,使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

3.相关财务指标改善。回购减少了公司的总股本,对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但对当期收益总额没有影响,使回购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上升。申能股份、云天化和长春高新回购后每股收益分别增加0.1005元、0.10元和0.047元,资产收益率分别上升了3.78%、3.55%和1.10%。

4.股价略有上升。回购主要由公司用自有资金支付,是在二级市场之外发生的,不存在从市场抽资的问题,有利于二级市场。从股价变化来看,市场对回购的反应较为平静,申能股份、云天化和长春高新回购完成前半年股价分别上升了1%、4%和5%,回购后1个月的股价涨幅分别为8%、3%和2%,回购前升幅小的公司股价回购后升幅反而大。

三、以债权定向回购公司股份的市场影响

2002年10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已拟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要约收购以及协议等方式回购自己发行在外的股份。为解决目前困扰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办法》提出大股东将可用股份抵偿负债(定向回购),是一项重大的政策突破,将给上市公司的股份供需平衡及二级市场带来深刻的影响。

受到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在我国股市并不是偶然现象,猴王、春都等都是例证。虽然从2001年以来随着监管加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这种现象有所收敛,但是由于缺乏对违规大股东的惩处手段和有效解决方案,在历史遗留的一些恶性案例仍有待处理时,新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事件却在或明或暗地产生,不少上市公司也因为大股东欠款导致经营业绩每况愈下。同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欠债和占用资金问题往往成为资产重组的重要障碍之一。例如,ST吉发半年报显示,该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3亿多,并为大股东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达4亿多元。这7亿的占用资金与担保包袱,使得拟重组ST吉发的华润集团左右为难。事实上,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尽管有些上市公司催促其大股东归还占用款,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有的大股东本身经营困难,自顾不暇,要求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也勉为其难。许多大股东手中唯一可以抵偿上市公司欠债的东西就是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要求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来抵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既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也是一种创新。

将大股东还债与股份回购协同运作,可达到一举数得的目的。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之下,上市公司以债权回购股权:一方面,可以解决大股东欠款的问题,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化解坏账风险;另一方面,回购后流通股在上市公司中所占比例将提高,股本结构趋于合理化,有助于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是有利的。从中小股东立场上看,股份回购导致总股本有所减少,这将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及股票投资价值,可望为股东带来更高的回报。另外,大股东以股权抵偿债务,相当于上市公司定向回购国有股或法人股,如果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能采取这种做法,随着大股东所占有的非流通股的逐渐减少,中国股市2/3股权不流通的大问题,也将找到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

在定向回购中,股份如何定价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由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国有资产已出现了大幅增值。大股东即便按每股净资产值来抵偿所欠的上市公司债务,也已经有了很大的获利空间,更不要说以流通股市价来抵偿了。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定向回购股份的价格,这既是较好地解决上市公司负债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是定向回购能否被市场接受或操作成功的关键因素。大股东“以股抵债”的行为只发生在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涉及到第三方,因此只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这种定向回购是典型的关联交易,除了需要监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还应充分发挥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和中介机构及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大股东恶意对上市公司负债,然后借口无力还债,逼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从而达到将国有股、法人股变现的目的。

大股东用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来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负债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创新,有助于解决久拖不决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保护上市公司的权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将对股市的平稳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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