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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股市美好未来的九大必要举措

编辑:sx_zhangjh

2014-06-04

浅谈中国股市美好未来的九大必要举措

我国国民经济近几年持续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幅度,与之相匹配的虚拟经济的大发展已刻不容缓

应允许市场存在适度的泡沫,宽容市场适中的投机行为,因为中度的投机有利于市场的活跃,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只有资金扩容步伐适当超前,新股扩容才不致严重冲击市场平衡。资金有余地去选择投资对象,才能使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体系更加合理化。

必须及时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和创新,以保证市场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

今年以来沪深股市呈现出历史少见的低迷走势,除了6月出现一次由政策面引导的短暂反弹外,全年基本上处于一种逐级盘跌、市况萧条、人气悲观、市场重心不断下移的格局之中。更为严重的是,尽管在下探过程中时有反弹发生,仍然没有迹象表明下行过程已经结束。

对此现象,众多专家、学者和市场各方人士纷纷剖析跌市原因,各见仁智,但笔者认为,我国股市自去年中期牛熊交替以来的弱市格局虽然符合股市运行的一般规律,而过长过深的下跌及所谓的与宏观面背离现象,其深层次的原因应是缘于中国股市在新的转型并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市场投机与投资价值标准的彻底迷失,即各类投资者都对股票价格和大盘指数什么价位合适、何时见底心中无底。

在没有判断标准的紊乱情况下,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只有相继离场才能躲避无谓的系统性风险,这也是造成今年股市象征性反弹与消耗性下跌交替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让股市回到一个相对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前提是市场各方找回一个大致的价值判断标准。

造成价值标准迷失的原因是综合性多层面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带来的迷茫,二是股票全流通问题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恐慌,三是部分上市公司诚信缺失导致个股股价高频震荡的畏惧。

在此笔者不想展开来谈,以下仅就如何找回判断市场的价值标准,促进股市的重新活跃和稳定发展而应采取的一些必要改革措施提供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发展是硬道理,证券市场要以发展为先导,以规范促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频率最高的词汇莫过于“发展”与“创新”了。就我国整体经济而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前最大的任务。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我们今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将围绕“发展”这个主题来制订。同样道理,就我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而言,也必须要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原先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若干弊端,规范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笔者认为,目前市场各方人士首先要认清的第一大事,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市场投资者判断管理层意图的一个重要风向指标。当监管层面的规范声音强于发展时,市场大多数时候就理解为政策上有看空的倾向,反之则理解为政策上有做多的倾向。因此,当前紧要之计就是在理论上、政策方向上明确宣示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给广大投资者以明确的政策预期。应明确以发展为先导,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并最终形成证券市场的良性向上发展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证券市场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这一根本目的。

二、监管必须创新,监管制度上要适当放松政府监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在不同的监管体制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股市美好未来的九大必要举措,按照目前世界较通行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体制(政府监管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行业自律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管理体制(行业自律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监管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管理体制(尽管有不同的部门实施,但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往往是先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然后随着市场成熟度的提高自律组织获得一个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成熟度的提高与自律组织作用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韩国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证券自律组织日益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一线监管的职能。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前提,只有当自律组织把保护投资人利益放在首位的时候,政府才会赋予自律组织更多的权力。

有人认为,新兴的证券市场的问题较多,应该偏重于政府监管。实际上,如果我们对新兴市场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大多恰恰是由于自律不够而造成的。而且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的依据。

但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市场发展速度很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跟不上市场的步伐,从而导致监管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另外,新兴市场的主要特征是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的创新速度较快,这就使以法律为主导的监管体制不能满足各种创新的要求,从而制约了新兴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由于行业内会员一直处于市场发展的前沿,最熟悉市场发展的趋势、最了解行业发展的动态——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是完善证券监管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政府监管较强的国家逐步引入了自律监管的机制,单纯地依赖政府监管已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也正在加强政府监管的作用。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第一,监管行动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完全依赖政府监管,监管的成本可能相当之高。第二,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全束缚市场参与者的手脚,从而阻碍了市场创新的步伐。第三,监管者对市场的了解可能不及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因而往往无法在事前对可能的危机进行必要的防范而只是进行事后的处罚。

从自律的角度看,由于证券行业的高风险与高收益特征,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律者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的存在,市场无法保证自律者不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正因为如此,在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的同时,应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指导,确保自律组织在行使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公平地对待组织内的所有会员。

1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一直是采用政府监管主导的集中型管理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新的发展阶段的来临,适当放松政府的监管,切实加强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两者相互协调与配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这是新时期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证券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

三、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必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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