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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呈现了一个不断加强和逐步完善的趋势,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明细和提高,以及对批准要求的不断严格化与独立化,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得以不断加强,中小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投资的信心不断增加,对法律的依赖性也逐步提高。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从简陋渐趋完善,如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1)证券立法者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如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2)就投资者保护立法而言,尽管目前专门立法不多,但我国所有的证券立法都奉行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并将重点放在确立必要的法律原则、明确基本的法律关系上,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投资者保护规范体系,并且该体系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之中;
(3)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者正在受到调查与应有的处罚;
(4)随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实施,使广大投资者看到了希望,开始愿意并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有具体的措施、规则和条款来保障投资者有发言的权利。
二、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
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的缺陷在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上,相关规定的范围很窄。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受理股东根据这些规定所提起的诉讼(如法院系统明文规定暂时不受理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至今,这样的案例相当少。而且当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伤害时,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显得极其困难。
2.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可能使证券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证券市场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市场,特别是一些新产品、新交易机制对参与者的知识、技能要求比较高,证券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我国的法官普遍缺乏证券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因此难以有效审理证券违法与纠纷。在我们国家里,由于社会和政治压力原因,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中小股东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的诉讼,即使受理,其法律执行效率也很低。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具备,人民法院在过去的11年里,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没有进入实体理。
3.民事责任实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导致法律救济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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