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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原因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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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虽然法律规定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能行使诉权,但证券法设计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却无法实现,这些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已发生的投资者受损害的事件,如红光事件、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造假案,投资者都面临着在证券市场上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诉请法院获得赔偿,那么证券法中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原则就无法实现。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

4.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现重行(刑)轻民原则而使投资者受损

我国以往法律实践中一贯坚持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点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尤为明显。修订前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总共36条,其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有34条,而其中只有3条涉及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有所好转。以证监会宣布处罚银广夏案为例,证监会的处罚为: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改正;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此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截至今日,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民事赔偿的相应公告,违规者大多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民事救济手段有限,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无法获得应得的民事赔偿。这说明在外部投资者利益补偿之前,首先满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符合《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首要精神。

5.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常受侵害

新《公司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明确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等等,但这些权利只是纸面上的一种权利,只有广大投资者积极去主张,才有可能将纸面上的权利转为现实中的权利。在我国,要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特别是有部分证券投资者还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利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自认倒霉。

虽然我国在不到20年里建立了证券市场,亦趋于完善其功能,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病和缺点。建立完善的发达的证券市场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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