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26
为配合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创新等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法律上消除相关障碍,中国目前已有的法律体现了公司治理在此方面的成效。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颁布,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公司治理制度在股权方面的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中国上市公司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选择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公司治理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条件。首先,在由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主体转变的进程中,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与发展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制约;其次,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公司治理构建体现了制度创新和突变过程。中国公司治理的建设应从自身初始状态与约束条件出发,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的模式,并对其予以相应的制度支持。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代理人市场及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均相对落后,企业尤其国企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与银行支持的,其内部诸如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组织资源相对丰富,中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仍处于一个市场发育不规范的历史阶段。因此,在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之中,市场导向偏离了当前公司治理所处的现实,中国应选择以组织控制导向为主兼市场导向为辅的混合治理模式,并随中国市场化的成熟,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基于中国当前现实条件与中国改革的渐进性提出的比较理性的选择。
二、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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