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22
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人某种证券之前,先用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基金老鼠仓的防治。
“老鼠仓”的违法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基金“老鼠仓”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基金“老鼠仓”利用基金拟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信息,事先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以牟利,属于 法律 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活动。基金管理者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与其关系户通过基金“老鼠仓”合谋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损害其他投资公众的利益,应认定为操纵市场的行为。
再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欺诈客户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而基金管理者通过基金“老鼠仓”为自己或其关系户谋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基金利润的侵蚀,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在目前我国这轮证券牛市的背景下,由于新的股民、基民的不断人市,后续资金的不断涌人,“老鼠仓”在不断建仓、吸筹、出货、清仓后,作为机构投资人的基金也能够全身而退并获得盈利,呈现出“老鼠仓”和基金双赢的表象,于是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被监管层和广大基民所关注。但是“风水轮流转”,牛市不可能永远高歌猛进,一旦股市出现逆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亏损将立即显现,繁荣时期被暂时掩盖的诸多问题将集中爆发。如果基金“老鼠仓”任其发展,广大基民将丧失对基金公司乃至整个基金业的信任,引发赎回狂潮,并进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基金“老鼠仓”的出现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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