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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对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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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三、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

当张载面对天人合一的传统主题时,儒学发展的历史为他提供了两种可能的选择。第一种选择就是由孔孟所代表的通过尽心而知性知天(或者也可以表达为通过“孝弟”、“亲亲”以至于“泛爱众”)的“下学上达”路线。这一路线虽然起始于“孝弟”、“亲亲”,但又以道德实践的方式指向了“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礼记·礼运》),因而可以说是儒家传统的经典路线。但由于这一路线起始于个体的文行忠信而又始终具有不离人伦日用的特点,因而与佛老相比,难免使人有“大道精微之理,儒家之所不能谈”(18)之嫌。第二种选择就是以汉儒为代表的宇宙生化路线。但这种建立在自然生化基础上的天人合一说,既缺乏超越的追求指向,又缺乏本体论的依据,所以无法抗衡来自佛教本体论视角的批评;而仅仅建立在自然生化基础上的宇宙论既不足以彰显道德理性的绝对性,又不足以表现其超越性。正因为这些方面的原因,所以张载也就必须在对《六经》、《论》、《孟》综合继承的基础上,以“当自立说”的“造道”方式重新完成天人合一的论证。具体说来,这就是“以《易》为宗,以《中庸》为体,以孔孟为法”(19),——《六经》、《论》、《孟》熔为一炉基础上的综合创新活动。

张载的这一选择显然突出了本体论的取向。对传统的天人合一来说,这就既要发掘天道本体的涵义,又要以之贯通天人。一方面,将儒家的道德理性以天道本体的方式贯注于日用伦常之中,从而完成对道德理性的天道本体化论证;另一方面,在完成对道德理性之人伦日用化落实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对人伦生活的天道本体化提升。这样一来,对《六经》、《论》、《孟》而言,张载就必须将其渗透于伦常日用中的道德理性提升到天道本体的层面;而对于汉唐儒学的气化宇宙论来说,又必须为其充实以天道本体的基础,从而使其宇宙论真正成为天道本体贯注与统摄下的宇宙论,同时又使其本体论成为发用流行于宇宙论之中的本体论。这样一来,儒家传统的天人关系也就转化为本体论与宇宙论、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的关系了。

对于宋明理学中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的关系问题,近代以来,人们常常习惯于从自然秩序的角度说明其道德价值的形成,以宇宙生化的方式来说明其天道本体论。实际上,这是一种很大的误解。因为纯粹的自然秩序只能属于宇宙生化论,而宇宙生化论本身并不足以说明道德理性的价值,尤其不足以说明道德理性的超越性与绝对性;而在宋明理学中,也很少存在所谓纯而又纯的自然生化论的情形。实际上,儒学的这一特点,在宗密对汉唐儒学气化宇宙论的批判中就已经表现出来了,因为其所有的宇宙论都要完成对道德理性的论证和说明,这是完全超出其自身能力的;而张载对汉唐儒学气化宇宙论的扬弃,同样也是从其宇宙生化论之缺乏本体论依据与超越性指向上着眼的。

那么,张载究竟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这就是以道德理性和道德价值贯注于自然秩序之中,从而使自然秩序呈现出明显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色彩。请看张载对二者关系的论述:天道四时行,百物生,无非至教;圣人之动,无非至德,夫何言哉!

天体物不遗,犹仁体事无不在也。“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无一物而非仁也。“昊天曰明,及尔出王,昊天曰旦,及尔游衍”,无一物之不体也。(20)

生有先后,所以为天序;小大、高下相并而相形焉,是谓天秩。天之生物也有序,物之既形也有秩。知序然后经正,知秩然后礼行。(21)

“四时行,百物生”包括“圣人之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纯粹自然的行为,但张载却从中看到了“至教”与“至德”;对张载来说,所谓“天体物不遗”也就必须要由“仁体事无不在”来说明。至于“生有先后”以及所谓“小大、高下”等等,这本来只是自然事物之纯粹自然的属性,但张载却视之为“天序”、“天秩”,并以此作为“经正”与“礼行”的前提基础。显然,这里的自然秩序都已经被张载道德化了,所谓“天序”、“天秩”的说法,也正是张载将自然世界之自然属性道德化的表现。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张载的自然观首先也就是他的道德秩序观和道德价值观。

对于这种道德化的秩序观和价值观,以往人们常常习惯于将其归结为“事实与价值的相混”,或者说是“认识与道德的不分”,意即这样的现象完全是因为张载搞不清二者关系的结果。如果张载真的搞不清二者的关系,那他就无法对二者加以准确区分,可事实上,张载对二者的区别又是把握得非常清楚的。比如对作为最高存在的天,张载常常以“天德”与“天道”来表达天之本体及其发用流行两面,就是说,天本身就是天道本体及其发用流行的统一;对人而言,自然也就是其所有道德的最后根源。按照这一规定,天无疑具有彻底的道德性;而张载的《西铭》甚至还专门以天地、乾坤为人的父母。从这个角度看,天显然是人之所有道德的最后根源。但在张载的论述中,天却不仅具有道德的一面,同时还具有非道德的一面,甚至也可以说是纯粹自然的一面。请看张载对天的论述:

天无心,心都在人之心。一人私见固不足尽,至于众人之心同一则却是义理,总之则却是天。故曰天曰帝者,皆民之情然也,讴歌讼狱之不之焉,人也而以为天命。(22)

《订顽》之作,只为学者而言,是所以订顽。天地更分甚父母?只欲学者忠心于天道,若语道则不须如是言。(23)

天本无心,及其生成万物,则须归功于天,曰:此天地之仁也。(24)

从这些论述看,张载无疑是非常清楚地知道天之“无心”与纯自然一面的。那么,当他将人之道德理性“归功于天”时,究竟是因为“搞不清”二者关系而无意为之呢?还是因为“搞得清”而自觉地为之?从上面的论述看,张载显然是自觉为之,尤其是从他的“天本无心,及其生成万物,则须归功于天”来看,张载实际上是非常自觉地这样做的。不过在他看来,这种“自觉为之”与其说是“故意这样做”,不如说是一种“不得不然”。如果说这就是一种“搞不清”或“相混”,那么张载也是自觉地“搞不清”或自觉地“相混”的。因为正是这种“搞不清”,才显现了张载对道德理性之绝对性与超越性的准确把握。

让我们再从儒家传统的天命观来说明这一点。在三代的天命观中,无论“王令”还是“天令”,其根源都在于天,而一切存在与非存在的根据也都决定于天,这就是孔子将最无奈的感慨和最强烈的希冀上诉于天的原因(25)。在此背景下,张载自觉地将人的道德理性“归功于天”,并不是说张载真正相信冥冥苍苍之天会给人禀赋以道德的教条或训诫,而是说只要我们对人的精神生命进行穷根究底的思索,那么,道德理性就既代表着人之为人的最高本质,同时也是人之为人的最后根据;而从认知的角度看,它又代表着人所能认知的极致。道德理性代表着人对自身精神生命所能穷究的极致,除此之外我们再也无法找到可以解释我们精神生命的其他根源,而穷极人的认识能力,我们又无法说明它的具体生成,因而我们只能将这种道德理性的根源寄之于天了。以此反观孟子,其对人的恻隐之心所归结的“我固有之”、“天之所与”,其实并不是从生存论的角度说是天给人禀赋了这种道德理性,而是指此道德理性既代表着人对自身精神生命认识的极致,同时也是人之精神生命的最后底限。——意即除了我们的内在固有与不得不然之外,我们再也无法对其作出任何说明,所以只能将其归结为“天之所与”(26)。实际上,这正是道德理性的超越性与绝对性,当然也是人之精神世界的最后根源。所以对张载来说,将人的道德理性“归功于天”,只可以说是“不得不然”,而绝不是一种“有意为善”式的“故意而然”。正是这种“不得不然”,才真正体现了张载对道德理性之超越性与绝对性的准确把握,如果张载是以“有意为善”的方式故意将道德理性“归功于天”,那就成为一种地地道道的自欺欺人之举了(27)。

正因为这一原因,所以在张载的哲学中,所有的自然秩序都透显着道德的庄严。比如对于宇宙演化和天地开辟,张载就作了这样描述:

游气纷扰,合而成质者,生人物之万殊;其阴阳两端循环不已者,立天地之大义。

“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岁成。”神易无方体,“一阴一阳”,“阴阳不测”,皆所谓“通乎昼夜之道”也。(28)

“游气纷扰”、“阴阳循环”,从宇宙演化的角度看,完全是一个纯粹自然的世界,但张载却从中看到了“天地之大义”;至于日月轮转、寒暑“相推”以及表现神无方、易无体的“阴阳不测”,其实也都是自然的四季轮转现象,但张载却从中看到了“易”之“通乎昼夜之道”。而所有这些,实际只说明了一点,这就是张载是自觉地将道德价值视为自然秩序之真正依据和最后根源的;而这种根源和依据,并不是张载故意要对道德秩序与道德价值作出此种神化与夸大,不过是其心中道德理性之绝对性与超越性的表现与映照而已。在这里,道德理性确实具有无从解释的性质,但它本身却是一切解释和一切说明的最后根源。显然,这也就是张载不能不将道德理性“归功于天”的原因。所以说,对于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作为理学的开创者,张载完全是以道德价值来诠释自然秩序的。

正因为张载的这一开端及其所挺立的道德理性的超越性与绝对性,所以此后的理学家无不坚持这一基本的立场和原则,也无不坚持以道德价值来解释自然秩序。比如对于理气关系,朱子就一方面坚持“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29);同时又认为,“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30)。在朱子的这一论述中,如果仅仅从“先后”的角度看,那么朱子时而坚持理可以存在于气之先,时而又认为理可以存在于气之后,看起来完全是一种表达上的“自相矛盾”,其实朱子并非认为世界真的存在着一个只有理而没有气的阶段,也并非认为理就可以脱离气而独立存在。他之所以要反复地对比言说,并不是一定要坚持天理的独立自在性,而恰恰是要揭示天理的超越性与绝对性。至于所谓“先”、“后”等等比喻,也不仅仅是揭示天理的逻辑先在性,而恰恰是为了突出道德理性对于“气”的超越性和对人之精神世界的绝对性。

张载、朱熹都属于客观性较强而又比较注重外向认知的理学家,他们也自然是从客观一面来揭示道德理性的超越性与绝对性的。那么,对于比较注重人之主体性和道德实践的陆王心学来说,情况又如何呢?请看陆象山与王阳明的相关论述:

此道充塞宇宙,天地顺此而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顺此而动,故刑罚清而民服。(31)

此理充塞宇宙,天地鬼神,且不能违异,况于人乎?(32)

人的良知,就是草木瓦石的良知。若草木瓦石无人的良知,不可以为草木瓦石矣。岂惟草木瓦石为然,天地无人的良知,亦不可为天地矣。(33)

在这里,从陆象山的“日月不过”、“四时不忒”到王阳明的“天地无人的良知,亦不可为天地矣”,其所强调的只有一点,这就是道德理性“固不以人之明不明、行不行而加损”(34),并且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有所谓“天地无人的良知,亦不可为天地”的。显然,所有这些论述,并不是说道德理性就是自然事物的存在根源和依据,而仅仅是就道德理性之超越性与绝对性而言的。这说明,以道德理性和道德价值来解释自然秩序,正是跨越理学各派的一个基本共识。所以,从道德理性的超越性与绝对性来说明自然秩序和自然世界,既是理学形成的共法,自然也应当成为打开理学世界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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