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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和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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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预设是所有规定中最复杂、最重要的一类。作为与描述具有内在关联的规定,预设是描述中所包含的使其具有意义的先决条件。如断言“不存在真理”的预设是“这句话是 真理”或“我可以说出真理”。只有当这个预设为真,“不存在真理”的断言才可能是 有意义的。预设也是人们缺乏系统研究而又迫切需要深入认识的概念之一。预设概念首 先在语言学中使用,后来被引入哲学研究。在语言学中,预设通常被定义为话语(utterance)含义的一种不言自明的设定。在语言哲学中,预设通常被看作是话语的前提 条件,至于这种条件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至今仍然是语言哲学没有真正解决的问题。从 描述的角度看,这些预设都是一些前提性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与“米原器”、“色样 ”等不完全一样,但它们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都是构成一定描述活动 的规则的基础。

在我们的认识中,规则和规律似乎是泾渭分明的。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游戏都必须有规则(规则赋予游戏以意义),所有的游戏规则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在 社会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必须做出某些规定;所有的法律和规范都是建立在这种规定基 础之上的规则的典型形式。但规定并不仅限于生活领域,即使在对于自然的描述中,规 定都无所不在。如果这一点在经典科学中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那么在相对论和量子理 论中则是再清楚不过了。事实上,只要有描述的地方就有规定。因为描述是在规定的基 础上进行的;任何描述都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都意味着某种相应的规定。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严格的认识活动中,规定都可能具有比作为描述前提更广泛的用处,因而不一定总是作为描述的前提存在,但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 ,任何描述都必须有一定的规定作为其前提。为了描述温度,我们规定了在一个标准大 气压下水的冰点为零度,沸点为一百度的摄氏标准等;为了描述时间,我们不仅规定了 时、分、秒,而且规定了各种历法;不仅用年、月、日计时,而且根据一定传说或历史 现象规定年代划分的起始标准;为了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我们必须确定长度和重量 单位。长度单位的国际正式规定最初是以通过法国巴黎的子午线,从赤道到北极距离的 一千万分之一为一米,后改用国际米原器。国际米原器是用铂铱合金制成的一根标准米 尺,保存在巴黎的国际度量衡局。在那里,还保存着铂铱合金制成的一个圆柱体,它的 重量就是一公斤的标准重量。这些都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原器。虽然涉及复杂的条件系统 ,但它们所代表的规定都是简单明了的。它们所涉及的是最简单、最明确的规定。

规定可以是明确的,如我们在所有规则中所看到的;规定也可以是隐含的,如我们在某些隐含的预设中所看到的。预设的一个最为重要而又为人们所忽略的性质,是它可以 无意识获得,因而可能是隐含着的。科学中的公理清楚明确,但“不存在真理”这一描 述所包含的预设却是隐含着的。越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定越具有预设的性质。我 们在讨论认识论问题时的最大预设之一是我们(人)可以认识。在这个预设的前提下,讨 论人类能不能进行认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讨论这一问题本身必须有一个预设,那就是 我们可以进行认识,否则我们的所有谈论都没有任何意义。而在一般的认识活动中,这 一预设往往是隐含着的,它常常作为认识本身的前提存在于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之外。

在人类知识中,规定构成了一个系统,它具有不同层次。最表层的是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度、量、衡等基本单位的规定。最深层的是未经审视,甚至还没有发现应当加以审 视,但却作为一种不能动摇的基础的隐含规定。无论是数学、逻辑学还是哲学和经验科 学,都涉及一些深层预设。隐含规定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是牛顿力学中的伽利略参 照系。伽利略参照系并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隐含的预设,是科学理论中的典型隐含规定。 这种隐含规定不同于类似“国际米原器”这样的明确规定。作为明确规定,“国际米原 器”是最能表明规定性质的例子。由于甚至不像温度和历法那样依据自然现象做出,“ 国际米原器”的规定性表现得最为典型。这类规定更明显地建立在主体认识目的和实践 需要的基础之上。

明确的规定随处可见,但由于司空见惯,人们往往没有把它们真正当一回事,至少是没有充分关注这种规定对于描述进而对于人类认识的深长意味。而隐含规定则处于人类 认识活动的深处。由于深藏不露,人们往往没有注意到它们的存在。这样,它们一方面 像水下桥墩一样默默地支撑着人类的描述和认识,另一方面也在一些领域给人类描述和 认识带来不小的“麻烦”。“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和“不存在真理”等描述所导 致的困境,都是描述与作为其前提的隐含规定相冲突造成的。而人们之所以为这种现象 所困扰,则由于描述主体对作为描述前提的隐含规定缺乏意识。隐含规定不仅常常带来 对事物性质理解上的困难,而且常常造成描述“触礁”而不自觉,从而导致种种悖论。 在“暗礁”遍布的自然语言中,这种情况会不时发生。

作为描述的必要前提,规定可以来自命名,也可以来自定义和假设,甚至来自个人和集体无意识。命名可以是简单地贴上一个标签,也可以是对客体特点的概括反映。定义 和假设则不仅可以是有意识的,而且可以是无意识的。后者大都源自深层预设及我们对 前人知识和观念的继承。有些规定是我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作为自然而然的东西理所当 然地接受的。隐含规定甚至可以来自明确规定的历史沉积。有些本来是明确的规定(如 一些机制复杂的约定),可能在时间的长河中逐渐被埋没得如此之深,以至后人认为它 们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它们甚至像深海中的“暗礁”,在海面上根本就感觉不到 它们的存在。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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