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1-13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各位朋友准备的浅谈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希望能为广大朋友带来帮助。
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经验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实践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
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概言之,如果由命令发出的一个行为是为了作为手段是善的,行为的发生是出自某种偏好或者利益,这意味着对行为对象的病理学兴趣(patholog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假言,命令的实践需要一些特殊条件的支持;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go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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