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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辅导:对象、可能世界与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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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三、可能世界与必然性

“可能性”与“必然性”处于矛盾之中,表现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即可能世界与必然性相冲突。“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1] 84,6. 37;“而在逻辑之外,一切都是偶然的”[1] 80,6. 3。也就是说,如果一条规律是必然规律,那么它只能是逻辑重言式——从日常语言理解,就是空洞的同语反复。所谓因果律,只是为了理解世界而做出的预设,并无逻辑上的根据。因此,在逻辑之外不存在必然性。为什么会这样?是否可以存在后天的必然命题?

这个问题应当从可能世界语义学中的“可通达”概念出发予以考察。然而,在维特根斯坦建构《逻辑哲学论》体系时,可能世界语义学尚未成型。这也许解释了为什么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在伦理学领域的贫乏。

《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容纳一切可能世界,简单地说,一切都是可能的——只要符合逻辑。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术语说,在维特根斯坦的系统中,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与任何另一个可能世界是可通达的。这就已经决定了后天必然命题不可能存在,因为除重言式以外,不可能存在一个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真的命题。但是在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模型中,并非所有可能世界都是可通达的。于是,可以存在一个命题,在所有与现实世界可通达的世界中都为真,虽然此命题不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为真。这个命题就是后天的必然命题。如果这个命题表现为规律(或类规律)的形式,它就可以成为一条因果律。这种可能世界模型的优点在于,既容纳了可能性,又为必然性开辟了保留地。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则不同——只留下可能性,驱逐了必然性。

维特根斯坦曾声称,《逻辑哲学论》以伦理学为核心,但是关于伦理学的论述只有非常晦涩的短短几段。所以只能说,伦理是神秘的。这种局面是由《逻辑哲学论》的逻辑结构决定的。

在《逻辑哲学论》描述的世界中,一切事实都是偶然的,唯有逻辑重言式是必然的。因此,在一个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不可建立必然性的联系,因而伦理义务不可建立在对后果的分析之上。“伦理与通常所谓的赏罚没有关系。因此关于行为的后果问题必然是无关紧要的”[1] 86,6. 422。在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中,这是不可避免的结论,因为行为与后果无关。然而,一旦接受了这个结论,一切立足于效果论的伦理体系就不可救药地崩溃了。另一方面,立足于义务论的伦理体系也无法幸免。义务论伦理学立足于由原理到行动的推理,而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非但原理的地位无法保障,由原理发出的推导也没有合法性。那么,在伦理学领域中,还有什么可以保留下来——除了一句空洞的“伦理是神秘的”?在伦理学方面,维特根斯坦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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