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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3.歧义的“被迫自由”
提起“被迫自由”,人们就会想起罗曼·罗兰夫人充满警世意味的感慨:“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行杀戮之事!”在架构其社会契约理论的时候,卢梭恐怕没有意识到争取自由的努力能够转向其反面,但他依托道德价值与抽象人性原则所设计的社会理想却使这一问题留下了宗宗疑问。卢梭是在论述“主权者”时提出“被迫自由”这一观念的。他认为,在承认社会公约的基础上进人社会状态之后,由于受到个别意志的蛊惑,人类可能会出现抛弃义务、违背公共利益和藐视国家道德人格的现象,如果让这种非正义的行为长此以往,非毁掉政治共同体不可。因此,为了使出自全体成员之公意的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全体有权对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实行强制,以将其约束在公约的框架之内。可以看出,“被迫自由”包含了这样的道德考虑:如果放任一部分加人了社会公约但又游离于公意之外的人的行为,他们必将失去自己祖国的庇护,从而难免陷入人身依附的牢笼,而失去人身白由就违背了订立社会公约的初衷,社会规约便随之失去了合法性。所以,只要人类走进社会状态就必须订立某种形式的规约,但经过公意认可的公约由于是在坚持人性尊严和道德价值基础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全体成员自觉自愿遵守公约以实现其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是自主的自由;而对于那些妄图搭便车的人就只能通过外在力量达到这一结果,从而实现其被动的自由。
因此,所谓的“被迫自由”应该被看成是卢梭设定自主自由的前提,其本身不具备理论上的自足性,更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自由。因而,在考察这一曾经引起普遍争论的过程中,申明下面两点是必要的。一方面,卢梭在阐明自由的意义和申明其绝对性的时候,选择了一个有害于这一目标的论证手段:论证的目标是达到自主或没有强迫的自由,但要达到自主自由就要借助于强力手段,结果是强力手段的使用削弱甚至完全抵消了自由目标的意义,致使目标被迷失在求证方式之中;另一方面,虽然卢梭契约理论根源于现实的批判,但由此形成的浸染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终极目标,最终以一种巨大的道德勇气突破逻辑上的局限,因而其有关自由的论证更似乎接近道德哲学而非政治哲学的了,这一视角的转换隐藏着潜在的危险。这样,关于“被迫自由”的问题就使卢梭身处腹背受敌的尴尬处境中,前者经常被谴责为理论上缺乏彻底性,文字游移摇摆,自相矛盾之处颇多;后者则被认为放弃了一个政治哲学家的基本立场,用道德设计取代了历史考察,这一理论上的偏颇甚至被认为导致了后来法国大革命中的血腥事件,且应该对纳粹主义负责。
4.平等的自由:一种道德乌托邦?
实际上,“被迫自由”问题同卢梭契约论追求的目标一一平等的自由-—密切地关联在一起,通过对其审视不难找到上述屡屡被责难的原因。卢梭承继了契约论的传统,但他理论的焦点在于批判专制主义和破除人身依附关系,确立起建立民治政府的政治权利原理,因而作为其价值目标的自由就主要地被定义为摆脱强力以求自主的状态:若人人都能够达到该状态就是实现了“平等的自由”。然而,自由说起来抽象但做起来又颇为具体,要实现平等的自由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之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根据社会公约建立起严格遵从公意的政治实体,以确立良性的社会秩序,为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实际上,卢梭对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阐述得很清楚:“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社会契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人身、财富和维护其自由,那么,订约者要做到这些事情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卢梭说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这些条件,社会就诞生了;通过这一结合行为所产生的是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其自身具有不可侵犯的公共人格。然而,只有人人满足了上述要求,普遍的自由才是可能的。仔细分析卢梭给出的条件,我们发现正是在这里隐藏了供后人批判的靶心。所谓的“公意”具有下述特点:(1)公意是公正的,永远平等地代表着公共利益;(2)公意不同于众意,后者是个别意志之和,其依然着眼于私人利益;(3)公意是稳固的、不变的和纯粹的,但其充分表达依赖于党派的缺失,即公意本身不会被消除而只会被取代或掩盖。不难看出,以上几点与其说是概括了公意的特点,还不如说是形象地刻画出了公意的道德色彩,对私人利益的摒弃和对公正的维护使得其成为了一个类似上帝的纯粹的神圣意志,它洞悉一切又安排一切,并使一切按照善的标准运行。这里我们也可以瞥见构成康德义务论的核心概念“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的影子。显然,卢梭的公意观是义务论的,道德上的迂回最终将葬送其命运,因为任何一个追求私人利益的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是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而真正本着公意行义的人则有可能遭受到别有用心者的指责。不仅如此,代表了公意的共同体因追求其道德上的纯正性和完满性,全体就必须将“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作自己不可推卸的职责,特别应该对于那些被私利所引诱而迷失自我的人加以规制、约束乃至必要时进行强力限制,因为保证人人自由毕竟是每一个签约者的初衷。这就再一次出现了以道德意愿裁决现实复杂情状的现象,“多数人暴政”的现象不可避免。同时,将“全体”当作裁决者就是没有裁决主体,而主体的缺位即意味着根本上没有做出评判。这样,通往自由的道路就变成了“通往奴役之路”,个体在走进社会状态之后就集体地消失了,社会公约对自由的承诺无法兑现。于是,道德乌托邦的理想就被精巧地潜伏在政治权利原理的设计当中,只要时机成熟,就必定出来大展宏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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