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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宽容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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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功利主义不仅把幸福原则作为个人的理性选择,而且还要把它从个人推至整个社会,使之成为一种公共理性和社会自由和宽容的标准。殊不知,功利主义的这一跳跃反而事与愿违,恰恰暴露了功利主义的自身矛盾和软肋所在,罗尔斯以敏锐的眼光洞察了这一点,主要从三个方面切中功利主义的要害。首先,“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9,目的论把善独立并优先于正当。作为一种目的论,功利主义把最大利益和幸福原则当成价值判断和解释的标准,并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已定的善。但是,罗尔斯认为这种关于幸福的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而且无法量化的。我们对于什么是幸福是不得而知的,如果我们定义个人的幸福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道理,而假如去确定集体幸福的话就不行了。因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欲望,不同的欲望就会导致不同的幸福感,甚至同一类型的幸福会有不同的强度,持续的时间也有长短。同时,幸福是人的一种内在情感,所以它又是难以计算的。这样,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有关目的论原则的论证是建立在靠不住的计算和有争议的、不确定的前提上的”10。第二,“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这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11。功利主义的首要宗旨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对于这些利益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谁多谁少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罗尔斯认为在资源有限的社会里,分配是必须的,正义的分配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分配不仅是社会总体利益的分配,还会涉及到基本权利、义务、机会和特权的分配以及历史的继承关系。它既要考虑横向方面,又要考虑纵向方面,可是功利主义只是一味地宣扬追求眼前的最大化的幸福总量。因此,功利主义并未完全解释正义的职责,这也是它时常遭到其他学说攻击的方面。第三,功利主义“原则上没有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削少数人的自由”12,而认为“对一些人的损害是够能够被一种其他人享受的较大的利益总额绰绰有余地抵消”13。功利主义承认,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可以损害他人的权利。罗尔斯认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并不构成对较小利益侵犯的理由,他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4,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望之间有原则的区别的,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剥削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深刻地指出了功利主义理论的缺陷,批评了它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大到社会原则的错误。他总结了功利主义不足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认清个体与社会的根本区别,而“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这种多元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的”15。因此,我们可以说,功利主义把自由和宽容原则建立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基础上,既然这种基础在罗尔斯看来并不能成立,那么自由和宽容原则就不能依照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最大幸福”原则了。

三、罗尔斯的宽容原则

针对功利主义的明显不足,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主张社会正义的标准应该从功利主义原则转向两个正义原则,以两个正义原则来调整国家政治和分配关系,并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探讨宽容原则的适用,从而克服功利主义和其他直觉主义哲学对宽容原则理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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