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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客体性美学在理论上的缺陷和矛盾主要体现为方法论上的缺陷以及不能解决认识何以可能以及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从而也就不能解决审美何以可能的问题。
古代客体性美学从研究美的性质出发,把美作为一个实体,具有客观性。这种方法是独断论的。美学研究的对象不能是脱离主体的美,必须把审美主体包括审美的需要、创造力以及审美情感等包括进去,否则这种研究是片面的、不合理的。当人的主体自我意识逐步高涨以后,对审美主体的研究就提到日程上来,从而舍弃了古代美学的方法论。
审美是对世界的最直接的体验,因而也就最充分地把握了世界。从解释学的角度说,审美是一种特殊的理解,它使世界直接地呈现了自己的意义。这种审美把握不可能是客体性的。按照客体性美学的观点,美是客观的实体的属性,它显现出来,被人感知,成为审美。这意味着人能够把握实体,无论是精神实体(理念和上帝)还是物质实体。但是,人能够认识实体吗?在古代社会,人们还没有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只是独断论地肯定了实体以及人对它的认证。
为了肯定人能够把握实体——美,古代的美学家只能含糊过去或求助于实体的神秘性,如柏拉图的“灵魂回忆”说或中世纪的上帝光辉观念。这显然是经不起追究的。因此,近代哲学和美学开始怀疑人能否把握实体和美,转向考察人的认识能力,形成了认识论的哲学和美学。认识论哲学最终否定了实体可以认识。休谟认为人的认识不具有客观性,诸如因果联系等只是主观的思维习惯。康德认为认识只能把握现象世界,而不能把握实体,实体只是信仰的对象。另一方面,认识论美学又把审美归结为感性认识。由于实体是隐而不显的,显现出来的只能是现象,而现象是经验认识的对象。客体性美学必然把审美当作感性认识,因此在近代,“美学之父”鲍姆加登把美学定性为“感性学”,把审美当作感性认识的完善。但是,审美不可能是感性认识。
一方面,感性经验是可以实证的,而审美是不能实证的。柏拉图就谈论过各种各样的美,如美的陶罐、美的母马、美的小姐,它们各有其美,没有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美的标准,即使对同一审美对象,有的人可能认为美,有的人可能认为不美,美显然离不开主观的判断。审美显然不是一般的感性认识,因为审美比感性认识更深刻,它蕴涵着深刻的思想,是对存在意义的直接领悟,这在艺术审美中体现得更突出。而且,审美还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感性认识显然不能包括情感。康德认为审美不是认识,而属于情感领域,而情感是与主体的需要相关的。同时,审美作为情感活动又是由感性到理性的中介、现象到实体的桥梁。总之,审美是超越感性也的,它不限于认识领域的情感活动。
审美不仅具有认识论的意义,还具有存在论的意义。从存在论的角度说,审美还是自由的生存方式。关于审美的自由性,古代美学家尚没有明确地认识到。他们把美当作客观的实体,不能从主体的角度来考察,也就很难发现审美的自由性。但是,很显然,在客体性美学的框架中,不能充分地揭示审美的自由性。把美确定为客观的实体,就必然割裂审美活动,把主体排斥在外,审美成为非主体的观照。既然是客观的观照,就只能是客观的认识,而不会发生情感,不能满足欲望,因此也就不会达到自由。客体性美学所以说,仅仅在客体性的美性质上面考察,就不能确定审美活动本身的自由性质。正因为如此,随着人们对审美活动的自由性质的加深,主体就突破客体的障蔽浮现出来。美学家开始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方面来考察,即不是研究客体性的美,而是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的审美。笛卡儿已经认识到美是主体判断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后,哈奇生开始主张美并非客体的属性,而是从人心中发生的认识,休谟说美只存在于人的心理。从此,美学开始摆脱客体性理论,走向主体性理论。在主体性理论框架中,审美的自由性得到了明确的揭示,产生了康德、黑格尔、席勒、青年马克思的审美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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