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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观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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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再者,德性认知要与实践相通融。也就是说,德性要放到实践行为中去实现。这样亚里士多德就把幸福规定为“符合实践的现实活动”。另外,“德性既不是处于自然,也不反乎于自然的”,就是说我们有接受德性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则通过习惯而完善。因为德性要先运用它们再获得它们。“德性和其他技术一样,使用了才有,不是有了才用”。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因“不及”与“过”都同样会毁灭德性。这就像体力与健康一样锻炼过度或过少,饮食过多或过少都损害身体。所以说德性不仅产生、养成与毁灭于同样的活动,而且实现于同样的活动。即便是这样,德性也不是没有感情的支撑,它还要和实践相联系。德性必须是以求取适度为目的的。即选取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由于“恶是无限,而善是有限”,“两个极端都与适度相反,两个极端之间也彼此相反”或者“人们为善的道路只有一条,作恶的道路可有许多条”。所以德性也是一种选择,靠理性来把握和决定。但是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一成不变、完全固定万能的。并不是一切行为、一切感情都有适度,像无耻、谋杀、奸淫等恶劣行为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它们本身都是恶的,而不存在适度与否的问题。再一种就是在很难达到适度而要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要像俗语所说的,“当我们不能张帆航行时,我们必须荡桨而驶”,来达到一个最优状态。

从以上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阐释可以明确的看出,幸福是属于现世的人的幸福,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存在于人的生活经验和理性能力的行为之中。因此,它不是一种既定的摹本、固定的模式,而是动态的和发展的。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类的一切德性实践,最终将使他趋向他自己的灵魂在沉思中获得完善”,而那些内在于沉思活动的善则是最高的善。

三、幸福与快乐和公正

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幸福虽然不等于快乐,但绝不排斥快乐;恰恰倡导幸福就是在快乐的生活之中,它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要自己亲身去体悟。本身还需要现实的条件或手段来补充,否则会很难做成或不能做成事情,所以还要强调方法运用的方式。在此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德性(道德)与快乐相融合,提出属于善的快乐是高尚的,属于恶的快乐是低级的。只有对追求美好事物,人来说的快乐才是本性上的快乐,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为。他还重点论述了选择、节制、中庸等伦理学思想。选择追求高尚的适度的快乐而避免低级趣味的快乐,是种理智的欲望,是欲望符合理性的一种优化选择。而中庸是没有过度没有不及的适度的良好状态,他提出“中庸即德性”的观点。即:人们用理智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情和行为,使之既无过度,也无不及,而自始至终保持适中的原则。由于德性是对情感和行为中的“中间的命中”,道德德性始终是“以最好的方式行动的品质”,所以这不但需要适当的机会和时间,适当的人和对象,而且要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这使他既重视快乐的价值同时也避免了感观的快乐主义,他巧妙地把德性之“善”和中庸之“美”完美结合起来,所以他对幸福的阐述更为合理。另外,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此处的“政治”主要指城邦国家和社会共同体。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每一个事物是什么,只有当其完全生成时,我们才能说出他们每一个的本性,比如人的、马的以及家庭的本性。由此可见,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地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鄙夫;就像荷马所指责的那种人:无族无法无家之人,这种人是卑贱的,具有这种本性的人是好战之人,这种人就仿佛棋盘中的孤子。”(这表明,人不是单个的人,是与城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人,“天生要过共同的生活,也是一个幸福的人所不可缺少的”。由此,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城邦的生活,从而把城邦作为政治共同体追求的最高的善,离开了城邦就没有完美的道德生活。他说:“政治生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幸福(至善),只有城邦才能使人过着理性和道德的生活。”我们知道,在希腊,公正是被看作是城邦生活中最主要的政治美德。柏拉图《理想国》中也把它视为是城邦伦理秩序的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就继承了希腊思想的这一传统,他也把公正看作是一种完全的美德。在《尼克马可伦理学》中,他指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德性。”他说:“所谓公正,使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表现出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由此他指出:公正是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以此来说明公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相一致的公正行为,或没有相应的实现活动,我们论公正与否是没有意义的。正如我们所说的,一个人如若不做任何合乎道德的事情,是很难说他是道德的人。公正有两种含义:守法和平等。守法是总体上的公正。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涵盖着德性的整个范围。守法和平等就是不过多地占用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也不少担对自己不利的责任。这样既不会危害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回避对自己的不利。再者守法也是法律的行为准绳,它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还表现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当然前提是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否则反而是更大的破坏公正。因此,不公正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因为不公正的人是索取过多的人或者对恶行避免的人,都不符合德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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