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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4
关于剥削判断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李玉峰博士认为,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剥削,不应以合法与否为标准。认为凡合法的行为,收人再多也不是剥削,凡不合法的行为,收人再少也是剥削的观点,事实上是利用了政治上层建筑的标准来衡量剥削存在与否,而剥削范畴本身是一个经济范畴,只能用经济意义的标准进行衡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岳福斌教授认为,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剥削,应当用“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标准。他认为,虽然地租、利润和利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都被看作是剥削收人,但现实中这些收人并不都是剥削。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以要素报酬为标准,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即生产要素的贡献就是边际产品收益。在劳动与资本相交换时,如果劳动的报酬(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品收益,就意味着劳动受到了资本的剥削。厦门大学胡培兆教授则坚持等价交换标准,或称劳动力价值标准,认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全由劳动者所得,应和其他参与的要素分享。这种分享在各得其所的合理范围内,就不是剥削。劳动力要素参与分配,只要其工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就不能说受剥削。投资者取得平均利润就不能说是剥削。逢锦聚教授坚持以原始资本的性质为标准,认为如果私有企业主的原始资本和由原始资本投人所得的剩余价值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取得的,那么这种剩余价值,不论量的多少,也不能算是剥削。
在马克思的剥削观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重新认识和准确把握剥削的内涵和真谛,是我们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论析马克思主义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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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西方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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