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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面对种种指责,卢梭在《卢梭审判让·雅克》中辩驳说,他一向无意去开历史倒车,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反转他曾一度选择的方向。卢梭之所以持有文明退步论,目的是要人借助于回首跂望,来省察传统社会的偏差与缺陷,并通过返于自然状态来为人类在其中寻找规范,在这里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桩过去的事实,而是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野蛮人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只服从非个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没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从自己的意志。沿着这样的思路,卢梭发现了一种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即找出一种个体结合的形式,创造一种替换自然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保护是个体力量无法比拟的;二是它是非个人的,没有被个体占有,因而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这种力量作用下,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种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会原则就是作为社会生活最高准则的公意,或者说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统治下,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自然状态中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所代替。”
卢梭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由,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这是因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个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否则会出现阿克顿勋爵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是只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从全体出发,并不倾向于某种特定的人、个别的目标,因而服从公意就不存在屈从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从于我们意志的情况。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须得到尊重,不是因为它更强大,而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卢梭说,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纷争的个人意志中达成的共识,因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卢梭说每个人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卢梭开启了从意志角度论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记录,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由于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赋予人们正义与自由;正是这种全民意志的有益机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成为应尽的责任;正是这种神圣的声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众理性的戒令,却又告诫人们按照他们自己判断的准则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于公意具有非个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为公意具体体现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给人们带来关系上的平等和自由。
卢梭的公意理论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使他偏离了自然法的传统,在自然法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只能认识而不能创造,只能摹写不能变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实证化。而卢梭则为自然找到了一个现实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则取决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参与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正是卢梭的这一公意理论为现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二是卢梭的公意理论成就了康德传统的伦理学,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无论做什么,总是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正是被卢梭看作每种合法社会秩序的真正基本原则的东西。三是把法律看做公意的体现,是后来社会主义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卢梭公意理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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