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1-04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巨着:《正义论》[②]。此书中他采用了一种体现为反思平衡的融贯论方法。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根据这种方法,他认为一种正义原则应该具有两种能力,首先,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能力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的信念;其次,在我们缺乏这种确信的地方具有能力为我们的行动和道德判断提供指导。粗略地说,他的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就体现了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信念的能力。第二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正是试图在一个缺少确信的地方,特别是在分配领域里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但正因为这个方面是我们缺乏确信的地方,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正义原则也各不相同,因而对于此也有着诸多的争论。罗尔斯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因为“基本的自由总是相互平等的,有一个机会的公平平等;一个人不需要相对于别的价值来衡量这些自由和权利。而那些在其分配中有变化的主要的社会善是权力和特权、收入和财富”[③]。不仅如此,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这些权力、特权、收入和财富等都是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产物。“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④]这也就是说“关于控制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经济框架而言,它做某事与仅仅允许做某事在道德上并不具有根本性差别”[⑤]。因此,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并据之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与法律结构,对于人们的生活将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由于这种根本重要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了各种分析与探讨的焦点,诺齐克更是认为《正义论》是自密尔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着作……现在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在这种论争之中,托马斯·伯格[⑥]和约叔华·科亨[⑦]等人站在了支持的一方,但是G.A.科亨[⑧]、罗纳德·德沃金[⑨]、理查德·阿内逊[⑩]和诺齐克等人则站在了反对的阵营之中。诺齐克在其中是影响最着的。他的着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某种意义上说既解释了他为什么不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同时也形成了可与之匹敌的另一个同样具有极大影响的国家理论。对此,沃尔夫认为,“在近二十年间,两部尖锐对立的着作一直支配着政治哲学中所发生的论战,一部是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另一部是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1]。迈克尔·桑德尔也同样认为,“罗尔斯的福利国家自由主义和诺齐克的自由至上论的保守主义界定了美国的政治议程必须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至少在分配正义受到关注的论题中是如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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