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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翻译社会学研究新视角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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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三)交互报偿与翻译的基本特征

交互报偿有宗教性、对等性、交互性、层次性、对象性和延宕性等六大典型特征,这些特征也是翻译的典型特征。(1)翻译的宗教性:在早期社会中,“报”与祭祀活动密切相关,而祭祀离不开通晓人与神的语言的巫师。“巫是中国最早的知识分子和翻译工作者。通过他们,上天的旨意、神话、传说和各种知识能够代代相传。”[20](P58)在有记录的人类历史产生之后,人们对上帝和神之完美语言的崇拜、追求和想象从未停止过,只是译者从巫师变成了贤者。汉代哲学家王符就认为:“夫圣人为天口,贤者为圣译”[21](P72)。因此,人类最初的翻译活动与宗教活动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从历史上来看,大规模的翻译活动,如西方的《圣经》翻译和中国的佛经翻译,都跟宗教传播有关。宗教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翻译这种跨文化交际手段,而翻译活动的开展和翻译思想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曾受到宗教思想的感召和影响。即便是在近现代,著名翻译理论家本雅明(Walter Benjamin)、艾柯(Umberto Eco)所苦苦追寻的纯语言(pure language)和完美语言(perfect language),无不显露出他们深深的宗教情怀[22](P16)。(2)翻译的对等性:在社会学领域,“等值(equivalence)是一个棘手而又至关重要的问题。”[5](P172)在翻译学界,等值一直是个核心概念,直接关乎人们对翻译本质的认识。赵汀阳认为,报偿行为的对等或对称性包括至少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一个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人的行为的对称性,大概相当于“投桃报李”、“以牙还牙”的关系;二是一个人行为与其结果的对称性,相当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种瓜得瓜”的关系[23](P296)。毫无疑问,这一古典正义原则在翻译活动中也是适用的。第一种情形可被视为:作者把自己的作品作为礼物送给译者,而译者则用自己的翻译来回馈所受的礼物[15](P97)。只不过译作的受众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原作者,而是另外一个语言共同体中的读者。这是一种多方参与、报偿对象并非原施主的“间接报偿”(in-direct reciprocity)或“第三方利他主义”(third party altruism),而不是原始的、物物交换式“直接报偿”(direct reciprocity)[24](P1291)。第二种情形可以被视为译者对翻译工作的投入必定有所收获,其译作的好坏也会受到社会上其他成员,如读者、教师、书商或批评家的评估和反馈等。然而,我们现在讨论等值这一概念很容易招致学界的误解。虽然也有学者肯定等值在翻译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价值[25],但是在文化翻译研究范式下,它常常被人目为眼中钉、肉中刺。例如,赫曼斯(Theo Hermans)在讨论复译时,就对“等值”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有等值就没翻译,没翻译就没译者”[26](P59)。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翻译固然是可以反复进行(repeat-able)的社会行为,但复译必须基于原文基础之上,不同译文与原文的总体意向性都必须是相容的。正如分析哲学家奎因所言,语言是一门社会的艺术。意义必须根据行为来解释,根据经验来证实。就“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而言,不同田野语言学家编撰的“翻译手册”也许彼此并不相容(等值),但都必须与土著人的言语行为和行为倾向相容[27](P95-112)。如是观之,翻译也是一门社会的艺术,随着时过境迁或活动主体自身的变化,会产生不同的翻译需求。相异但合格的译文之间也许并不等值,但是每种译文必须与原文的倾向性保持近似等值的关系。没有这一终极信仰,翻译将会继续迷失于文化学派的离心式构想之中。在社会生活中,虽然差等报偿是交互报偿的常态[5](P164),但是并不取消对等报偿存在的合理性。在翻译活动中,原作与译作、行为与结果、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对等报偿是一个终极性和限定性标准。虽然实践上难以实现,但理论上可以无限接近。没有这一终极追求,翻译很容易沦为率尔操觚和胡乱改作的牺牲品,从而将自己的本体地位彻底解构。易言之,解构翻译的不是“不同的翻译(版本)”,而是“非翻译”。因为什么都是翻译,也就意味着什么都不是翻译;怎么译都行,也就意味着怎么译都不行。(3)翻译的交互性:翻译报偿的交互性涉及翻译活动的主客体及主体间的相互依存性。不仅包括作者与读者、作者与译者、译者与读者、译者与委托人,还包括译文与读者、译文与媒体等多方面的交互关系。也正是因为翻译报偿的交互性,翻译活动各个阶段的参与者既是施的主体,也是报的主体。例如,译文的消费者(读者)在接受质量合格的翻译服务之后,会给予相应的报酬或报答;或将自己的收获、心得或发现推荐给亲戚朋友;或通过传统媒体(报纸、杂志、学术期刊等)和网络平台(当当、卓越等购物网站、豆瓣读书、博客、推特、脸谱等)公开发表感想、进行评价或向他人推介;或对译作中的思想、文化、价值观等产生同情、共鸣等。当然,读者的这些后发性报偿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如对译文质量不满意,可能会发表差评,甚至进行恶意攻击,对译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和声誉造成影响。此外,报偿原则的交互性也意味着,报同时也是一种施,会产生新的连锁反应和后续报偿,引发系统内其他成员的赞同与反驳等。(4)翻译的对象性:翻译的对象性最明显地体现在译文读者上。以中国当代文学英译为例,其在英语世界中的读者可分为:有志于了解中国文化的“忠诚读者”(committed reader)、英汉语言文学和翻译研究的专业人士,即“兴趣读者”(interested reader)和相信文学具有普世价值的“公允读者”(disinterested reader)三种。前两种读者喜欢异化翻译,因此国内官方出版社的译作颇受他们的欢迎。但问题是,他们并不能代表所有的“非中文”读者。中国文学要扩大其国际影响力,就必须拓展这两个群体之外的“公允读者”。“公允读者”以追求快乐为原则,对异域文化充满好奇;他们在乎译文的可读性和文体风格,但是不关心其内容;他们不会比较译文与原文,但是会将中国文学英译与用英语写成或译自其他外语的作品进行比较;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文学读者,习惯于理解字里行间的含义和应对陌生化情景。他们善于冒险,富有好奇心而且知识丰富。他们寻求理解而非信息。因为善于使用网络搜索引擎,他们不喜欢脚注,但是欢迎译者提供的导读或术语表来帮助自己构建阅读语境。他们喜欢挑战陌生的事物,相信其中必定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他们的需求最应受重视却一直遭忽视[28](P23)。如此观之,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针对不同读者群体的特点与需求,翻译的策略需要有所差异。对于“公允读者”,要顺应其上述阅读习惯;而对于“忠诚”和“兴趣读者”,则必须满足其学习或研究兴趣。(5)翻译的层次性:翻译报偿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翻译哲学—翻译观—翻译行为—翻译产品”等翻译要素在不同的层面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和影响,当然,这一概念也可以用来指代翻译的不同操作界面。在翻译过程中,等值报偿可以在不同的层次实现,这些层次包括词素、单词、短语、小句、段落、篇章、情景乃至文化语境等。由于两种文化和语言上的限制或翻译目的不同,等值翻译往往需要跨层转换(shift)才能实现。而在译文的评价方面,我们既有出神入化的“化境”翻译,达意传神的“直译”,也有诘屈聱牙的“硬译”和文句不通的“死译”等多个不同层次的评估标准。(6)翻译的延宕性:翻译报偿的方式既可以是“现报”,如同声传译、耳语传译、视译等;也可以是“延报”,如霍克斯(David Hawkes)毕十年之功方才完成《红楼梦》前八十回的英译。还有一些优秀的中文作品(如陈忠实的《白鹿原》),外国汉学家看了直摇头,还有待延请更有天赋和勇气的译者。但从根本上说,无论是口译还是笔译,一般而言先有原音和原文,后有译音和译文。②即便是在几乎同时发生的同声传译中,翻译的这种后发性和延宕性也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之外,翻译的延宕性还是文本意义阐释过程中的意义延宕,也可以用来说明受众反馈的延迟性。需要指出的是,翻译操作和传播接受的延宕性和后发性并不意味着译者和读者的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可以,而且应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可以说,任何翻译理论模式如果离开上述六种基本特性,其解释力就会大打折扣。严复所提出的“信”、“达”、“雅”无疑是20世纪最具有传播力和感染力的翻译模因(translationmeme)之一。不管后人如何毁之誉之,“严复三原则”在国人心目中的地位不可谓不高,生命力不可谓不顽强。其原因就在于这三条原则符合翻译报偿论最为核心的三大特征:对等性(信于原文)、交互性(作者意旨通达读者)和对象性(士大夫读者对雅的需求)。总之,交互报偿理论可以帮我们厘清一些翻译学界聚讼不已的基本概念,认清翻译行为的本质和翻译研究的边界。

(四)交互报偿与翻译活动的主体

“人类认识无论是从个体的角度还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其发生的顺序都是由外向内、由认识对象逐渐转向认识主体”[29](P117),翻译研究也不例外。翻译社会学非常关注译者问题[30](P125-127)。但是,如果把翻译看作一种交互性的社会活动,那么翻译活动的主体就不仅仅包括译者。语言转换只是社会化翻译活动的一个阶段,参与翻译项目策划、选材、编辑的委托人、作者和编辑人员,或阅读译作的读者和批评家等,都是不同阶段的翻译和传播活动的主体。更何况现代社会的交互报偿关系已经摆脱了原始社会的双边的、面对面的“直接报偿”的局限,更多地体现为多边的、动态的、网络化的“间接报偿”。“在翻译的网络化存在中,所有的行动者均应该同等对待。”[31](P9)翻译报偿论还认为,翻译亦是一种博弈,参与者包括作者、译者、读者、编辑、出版商、评论家、教师等。在博弈的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在理论上享有同等权利。博弈的规则并非一成不变,但是有一些所有成员都默认的核心准则,如报偿原则。博弈参加者既受到游戏规则的制约,也能选择重新制定规则。当然,规则的制定必须是一种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否则就会引起某些成员的反对而陷入“囚徒困境”,进而需要暂停或终止博弈,重新商定新的游戏规则。参与者如果屡次恶意违背规则,有可能会遭受其他成员的排斥(discrimination),从而被迫退出博弈。目前,已有将博弈论引入翻译研究的初步尝试[32](P124-130)。这是翻译社会学研究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领域,对我们当前的中国学术外译和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也不无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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