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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7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1.电力用户。年用电量要达到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年用电量是指其申请注册前12个月累计用电量)。

2.发电企业。中发〔2015〕9号文颁布前核准的煤电机组,单机容量须在10万千瓦以上。中发〔2015〕9号文颁布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限机组容量大小,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均可进入市场,但签约交易电量不能超过南网上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供热期“以热定电”原则安排一定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余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签约交易电量与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南网上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

3.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均可以参加河北南网的电力直接交易业务。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 供电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供电服务监管的需要,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重大的用电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服务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供电服务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服务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二十八条 非因供电企业的原因造成供电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前,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需要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

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要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还有具体相对应的条件,即注册资本、管理、技术人员的多少,相关设备的台套数等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时间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小区保安人员检查和确认,小区内进行电力设施安装和维修的单位作业人员在开始施工前必须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经过物业公司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力施工许可证,只有拿到施工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始施工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4)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有哪些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哪些

光伏电站批文有很多。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需要与政府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取得各类合规文件。项目筹备与立项阶段光伏电站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多的一个阶段。

具体有,项目备案证,接入电网批复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批复,文物影响评估批复,压覆矿产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征占用林地批复,征占用草地批复,风险防范措施。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发电业务许可证办理

一、项目前期考察洽谈。跟踪考察光伏项目用地资源、屋面资源、并网接入条件、进场施工环境、政策环境、投资环境等;在此基础上,与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进行洽谈。

二、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与用地协议后,到县工商局核准公司名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三、县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县国土局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牵涉到水利、林业部门的土地出具相关项目行政许可。

四、项目公司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备案材料(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选址意见、项目用地红线图、项目用地预审,市供电公司原则同意并网的函等发改委所需材料)。

五、县发改委对项目审核通过备案后,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压矿勘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环评材料,报县环保局行文批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力接入方案设计,报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进行方案评审。

六、县国土局向市省国土厅申报办理项目征地手续(综合楼、电控楼建设用地)。到县规划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住建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七、市供电公司对光伏电站并网接入系统方案评审通过后,由市供电公司报省供电公司备案,市供电公司下发电力接入方案批复。地方政府为接入系统塔基占地、架线清障等施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八、到县环保、安监、消防、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对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地方政府做好项目用地的腾地工作,及时完成土地流转、地面障碍物的清除等工作,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以净地交付项目用地;保障在开工前水、电、路、电话、网络等通到项目施工现场,保证项目建设的重型运输车辆进场畅通。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用地、项目报批、实施与验收等提供良好的环境与帮办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按时竣工并网发电。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电监会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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