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
所在位置:主页 > 半导体照明 > 节能减排整改书(节能验收问题整改报告)

节能减排整改书(节能验收问题整改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节能验收问题整改报告

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评估报告

一、工程概况:

XXXXXXXX2#楼工程位于XXXXXXXX。本工程为: 4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均为4748.54㎡,建筑高度为17.30m,抗震设防烈度6度,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本工程建设单位:XXX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XXXX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XXXX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设计指标为:1、应建设单位要求,外墙修改为190mm厚多孔煤矸石烧结自保温砖,平均传热系数规定指标[W/(m2.K

)]=1.50,设计指标:=1.43,平均热惰性指标D=3.0。(见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报告-20091026)2、建筑屋面采用最薄处80mm厚YT泡沫加气混凝土找坡、保温,平均导热系数[W/(m2.K

)]=0.8682,平均热惰性指标D=2.5458;3、建筑外门窗采用塑钢门窗,绿色普通透明玻璃(见建筑专业图纸更改意见书-Q0801),外窗传热系数[W/(m2.K

)]=4.5,窗遮阳系数SC≤0.8,窗墙面积比: 东向0.09;南向0.329;西向0.09;北向0.28;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3;可开启面积均为50%,空气渗透性不低于4级。

本建筑节能工程于2010年2月20日开始施工,2010年9月15日全部完成。具备验收条件。

二、施工合同履行、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规范、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三、监理机构主要监理人员:

职 务

姓 名

职 务

姓 名

总监理工程师

XXX

水电监理工程师

XXX

土建监理工程师

XXX

见 证 员

XXX

土建监理工程师

XXX

安 全 员

XXX

四、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施工规范条文》

2、业主提供施工图、图审意见和变更文件

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

4、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一、竣工验收前资料需要准备哪些?

1、竣工验收告诉书(按大质监号,一次验收的工程填写在一起)

2、竣工验收证明书(依照小质监号分别供给,内容参照GB50300中竣工内容填写,且需清晰节能分部验收状况。盖章必须为报建单位的公章。各方签名需与《五方职责承诺书》。)

3、五方职责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职责信息档案。(之前已供给的,不需要供给)

4、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陈述。(施工单位)

5、工程质量评价陈述、节能评价陈述。(监理单位)

6、勘测单位查看陈述、设计单位查看陈述。(勘测、设计单位)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陈述。(建设单位)

8、桩基、根底、主体、节能、幕墙、装修、钢构等验收陈述。(各方签名需与《五方职责承诺书》。需手签,不可盖印)

9、单位工程首要质量保证资料审阅单(内容需仔细依照施工资料填写,资料的规格型号、检查的项目、组数需清晰)、检查清单

10、图审盖章的图纸、图审意见书、图审回复、主要的设计变更。

节能验收整改回复

一、贯彻落实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建筑节能宣传、检查、信息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性工作;并对其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二、负责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和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备案,做好季报和年报。核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和备案手续,参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负责组织本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的推广和使用服务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开发引进和示范推广工作;

四、指导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和查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针对日常检查和专项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改正或会同住建局执法大队查处;

五、将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纳入工程评优范围,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 。

节能验收常见问题

GB 50411-2007是关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面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标准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节能验收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节能验收主要验收以下:

气密性:检查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节能:房屋装修哪些手段能够达到节能的目。

环保型:房屋装修的时候,首先需要从原材料上面把握好生态环保。

节能验收主要验收以下:

1、检查外窗亲密性:在建筑安装好外窗之后,节能分布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现在很多的建筑都能够达到节能的需求,检验的时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设备。

2、检查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还有保温墙粘贴的强度是否达标,还要检测后置锚固件拉拔力是否符合要求。

3、对于外墙传热系数: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测,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需要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总共进行三次,对于外墙保温材料进行取样测试,测量一下热传的系数到底是多少。

4、外体检查:墙体、屋面、地面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主要导指标包括: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检报告,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色比,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节能检查整改报告

看是哪方面的节约意识,这里举例建筑工地的节约不强整改措施

1、节约土地

  1.1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优化土地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

  1.2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减少土方开挖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2、节能

  2.1施工现场应制定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对能源消耗量大的工艺必须制定专项降耗措施。

  2.2临时设施的设计、布置与使用,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2.2.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

  2.2.2临时设施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以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

  2.2.3规定合理的温、湿度标准和使用时间,提高空调等采暖装置的运行效率。

  2.2.4照明器具选用节能型的器具。

  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2.3.1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按时保养、维修、检验制度。

  2.3.2施工机械宜选用高效节能电动机。

  2.3.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

  2.3.4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电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电量。

  2.3.5施工现场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2.3.6建筑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

  3、节水

  3.1施工现场实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

  3.2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在水源处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

  3.3施工现场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保证水体循环,有条件的宜收集屋顶、地面雨水再利用。

  3.4施工现场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等现场的发生。

  4、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4.1优化施工方案,选用绿色材料,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促进材料的合理使用,节省实际施工材料的消耗量。

  4.2根据施工进度、材料周转时间、库存情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并合理确定采购数量,避免采购过多,造成积压或浪费。

  4.3对周转材料进行保养维护,维护其质量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材料存放要求进行材料装卸和临时保管,避免因现场存放条件不合理而导致浪费。

  4.4依照使用预算,实行限额领料,严格控制材料的消耗。

  4.5施工现场应建立可回收再利用的物资清单,制定并实施可再回收废料的回收管理办法,提高废料利用率。

  4.6根据场地建设现状调查,对现有的建筑、设施再利用的可能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合理安排工期。利用拟建道路和建筑物,提高资源再利用率。

  4.7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给排水、照明、消防管道及消防设备)应采用可拆卸可循环使用材料、并在相关专项方案中列出回收再利用措施。

建设单位节能验收报告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节能验收存在的问题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不是同一个概念,每个概念的意思内容是不相同的,它们的验收指标内容也不是一样的。

绿建验收主要是以绿化建设内容为主的验收,它的验收标准突出开展绿化建设。而节能验收主要是以节约能源内容为重点验收,验收是围绕如何节约节源的现场检查。

节能验收问题整改报告模板

出具节能评估报告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节能改造验收报告

1、检查外窗亲密性:在建筑安装好外窗之后,节能分布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现在很多的建筑都能够达到节能的需求,检验的时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设备。

2、检查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还有保温墙粘贴的强度是否达标,还要检测后置锚固件拉拔力是否符合要求。

3、对于外墙传热系数: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测,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需要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总共进行三次,对于外墙保温材料进行取样测试,测量一下热传的系数到底是多少。

4、外体检查:墙体、屋面、地面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主要导指标包括: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检报告,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色比,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 热门资讯
  • 最新资讯
  • 手游排行榜
  • 手游新品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