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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问责制度(煤矿安全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安全责任制度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总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煤矿安全岗位责任制

4.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构成及职责

水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是处理事故的关键所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当总指挥不在时,当天值班的矿领导为临时总指挥,组织抢险救灾。

4.3.1 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副 总 指 挥:办公室成员: 下设六个抢险小组:

工程组 组长: 组员:工程科全体人员

机电组 组长: 组员:机电科人员

供应组 组长: 组员:供应科全体人员

保卫组 组长: 组员:武装部全体人员

救护组 组长: 组员:保健站全体人员

汽运组 组长: 组员:汽车队全体人员

斜井安监组 组长: 组员:斜井安监处人员

通讯组 组长: 组员:通讯班全体人员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主任:电 话:成 员:

4.3.2 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关人员职责

1.矿长:是处理水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工程师、铁煤集团公司董事长、铁煤集团公司总经理、铁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地测处长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并实施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水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总工程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并实施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各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4.矿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5.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具体行动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根据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并严格执行,完成对灾区受灾人员的援助和事故处理。如果与外集团公司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本集团公司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作战行动。

6.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根据批准的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7.保安区区长:按照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8.调度主任:按矿长的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

9.有关的区、队、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报告给矿调度,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0.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以及矿其他领导及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并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救灾情况,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11.矿灯、井口信息站负责人:应根据入井人员的打卡、矿灯的号码和单位入井名单查清在井下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对无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不得发给矿灯,井口信息站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12.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13.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和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14.运输一队队长:负责将受灾人员及时运送到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5.工程地测大队队长: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设计工作。

16.保健站站长: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急救治疗、护理和药物供应以及转院工作。

17.后勤科长:保证对受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它生活事宜。

18.武装保卫处驻大明煤矿保卫科科长: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治本措施,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煤矿安全责任制度内容

1、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职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2、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人不违章,并劝阻、纠正他人违章作业。

3、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经常向有关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4、 注意周围安全生产情况,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5、 加强煤场的装卸及运输安全管理,做好现场检查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在煤矿事故中若发生死亡,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顾名思义,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一岗双责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二级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院长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二级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员责任制度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接受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        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调度员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具有重要的协调、调度、考核等意见,煤矿调度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中枢,调度员在工作中应及时了解和环节和各作业地点的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各地点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调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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