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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斜坡运输事故处罚规定(车集煤矿斜坡运输事故处罚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2-11-2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车集煤矿斜坡运输事故处罚规定最新

1丶机电运输方面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丶雨天防雷击丶防漏电保护。

3丶斜坡防滚石措施。

4丶火工用品安全管理。

5丶对入井丶入坑人员的检查。

车集煤矿斜坡运输事故处罚规定最新版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指: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煤矿斜井人车淘汰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以下15种76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3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1、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单回路供电的;

53、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5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0、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66、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

6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68、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70、以掘代采的;

71、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72、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3、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车集煤矿斜坡运输事故处罚规定最新消息

露天采矿场的边坡与水平面的夹角。

1、边坡—露天矿场内由台阶组成的斜坡。

按边坡相对于有用矿物的位置分为:

①底帮边坡

②顶帮边坡

③端帮边坡

最终边坡—露天矿场到达最终境界位置的边坡。

2、边坡角—垂直边坡走向断面上,自最上一个台阶的坡顶线至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的假象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煤矿斜巷运输事故案例

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

1、完善运输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颁发的运输指令及本矿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运输安全设施。

2、安装有运输设备的巷道,必须留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和间隙,并设有合格的安全躲避峒室。

3、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三违”现象。

4、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完善斜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小绞车使用必须做到“六全一专”。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及综采面设备安装、回收的小绞车要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各单位对运输斜巷安装的安全设施要落实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5、物料的运输要严格执行“王石凹煤矿井下运输物料的规定”。

6、井下运输大巷严禁人员行走,严禁扒、蹬、跳车。

7、电机车运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1条之规定。各种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都要实行“包机制“,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种运输设备安全运行,各种安全设施灵活可靠。

8、大巷机车运输防追尾、过速事故措施: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尾灯或防追尾标志。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③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严禁顶车运行。

④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不完好的机车和车辆必须进库检修。

⑤在人车场进、出口处安装两个停送电开关和区间闭锁信号,各石门口安设分段开关,弯道处或司机视线受阻区段安设列车占线信号。

⑥两列车或两机车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⑦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的距离,运送人员不得超过20米,每列车牵引矿车数不得超过25辆。

⑧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途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机车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板紧车闸,但不许关闭车灯。

⑨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进巷道口、硐石口、弯道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⑩严禁蓄电池机车、非机动车辆在有架线的线路上运行,确需短时、短距离运行时,必须先请示运输调度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运行。

9、加强运输大巷人车运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定点、定时、定路线接送人员制度,做到每班按规定发送人车、各人车场要装设照明,并要装设自动停送电开关,做到人员上下车时,切断电源架线,其它车辆不能进入该区段。

10、完善信、集、闭系统,加强管理与维护,确保其监控,指挥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加强我矿二水平人行暗斜井提升绞车的管理,防止发生过卷,掉道、断绳等事故。

①加强对绞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确保内外防过卷设施动作灵敏可靠,过卷距离符合要求。

②加强对人车及轨道的检查维护。轨道质量达到优良品。

③断绳事故的预防:坚持钢丝绳日检制度,并定期对钢丝绳进行试验,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钢丝绳,预防断绳事故发生。

④加强对绞车的的维护,班班运转前进行制动试验,确保制动安全可靠,对人车定期进行,每班手动落闸试验一次,每月一次静止松绳试验、每年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确保插爪动作可靠。定期检查“一坡三档”完好情况,确保灵敏、可靠。

10、加强机车的管理

①机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机车。

②蓄电池机车的操作手把必须固定专职司机保管使用并进行编号管理。

③蓄电池机车的照明、警铃(喇叭)、制动装置、联接装置、闭锁及防爆设施的防爆性能,有一项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④蓄电池机车必须装有过放电、漏电报警仪,严禁带电制动。

⑤蓄电池机车的熔断器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用铜铁丝等其它材料代替。

⑥蓄电池机车只许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运行,不得在有架线的区段运行,若须在有架线区段运行,必须经井下调度室同意。

⑦各使用蓄电池机车的单位,根据本工作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业务科室审批后方可运行。

11、各种绞车使用钢丝绳,要建立使用、检查、试验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皮带运输机要坚持使用“皮带综合保护器”避免因皮带打滑、倒转及电气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12、各种绞车、皮带及刮板运输机,都要安装专门的双打声光信号,严禁用喊叫或敲打物代替信号。

13、积极推广使用小绞车电子锁,防止了非管理单位人员操作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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