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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会调研汇报材料(煤矿工会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2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工会调研报告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1.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3.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4.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5.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6.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7.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8.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10.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1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1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1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煤矿企业调研报告

1、到你要写的煤矿进行实际调研;

2、向你要写的方向群体进行问卷调查;

3、查阅先进煤矿的先进资料和科学管理办法

4、进行两矿比较,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意见

煤矿工会汇报材料

主要的是胶靴,手套,工作服,安全帽,口罩,眼镜,棉袄。

煤矿社会调查报告

  煤矿重大事故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煤矿领导下基层调研报告

提及巴润矿业公司,有人会想到建设中的西矿,想到包钢的“三峡工程”白云鄂博西矿铁精矿矿浆输送及供水管道工程。因为再过几个月,倾注了包钢人巨大企盼的西矿选厂及白云鄂博西矿铁精矿矿浆输送及供水管道工程将在巴润矿业公司竣工投运。 其实,坐拥西矿这一包钢最大的资源后备基地,巴润矿业公司并没有等到矿山完全建成之后才凸显它的价值,而是大胆解放思想、打破常规,改变了自主建矿老套路。如今,源源不断的运矿车从达茂草原驶往包钢厂区,包钢自产资源正转化为沉甸甸的效益。 聚焦宝山特点:让矿山尽早变财富 记者在巴润矿业公司了解到,衡量一个矿山的采矿规模有两大指标,矿石产量和采剥量。如果按照年产1500万吨铁矿石的设计产量来计算,西矿的规模仅次于鞍山的齐大山铁矿,位居国内第二。巴润人清醒地认识到,在铁矿石资源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西矿早一天投产、包钢早一天受益。 在西矿建设过程中,巴润矿业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建设“航空母舰”般超大矿山,超长的建设周期和巨大的投资显而易见。时间不等人,作为包钢的子公司,应该从西矿的特点出发,想方设法把西矿表层氧化矿富集这一特点转化为效益优势。巴润矿业公司领导在调研中认为,西矿表层矿体薄且分散,不适合大规模作业。而一些民营、个体采矿企业虽然只有为数不多的钻机和运输车,但是占地小、作业机动灵活。 情况摸清了、思路有了,办法也很快出来了。巴润矿业公司很快与达茂旗政府沟通,引入民营企业,以合同方式,将采矿、选矿工作委托给数家企业去做,巴润矿业公司按合同指导生产、回采矿石、回收铁精矿粉、支付工费。这样,新体制让西矿建设与生产齐头并进,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到了包钢生产急需的矿石。7个小选厂的日夜生产,使巴润矿业公司在选矿厂没有建成之前,每月可向包钢提供10万吨铁精矿粉。据统计,2007年以来,通过合作,巴润矿业公司共为包钢输送铁精矿200万吨。特别是在铁精矿价格一路飙升的2008年,巴润矿业公司铁精矿输出实现历史性突破,101万吨优质铁精矿让包钢减少了巨额外购费用。 巴润矿业公司总经理杨占峰说:“在没有组建采矿队伍,没有自建选矿厂的情况下却实现了边建设、边生产,从而使包钢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到了生产急需的铁精矿粉。新体制缔造矿山建设新速度,节省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投入,满足了西矿初期建设的需求。” 生产建设两不误:产出大于投入 记者来到西矿采场、西矿选厂。这里呈现建设与生产齐头并进的态势,拔地而起的西矿选厂一天天地长高长大,而南部不远处的小选厂的生产也红红火火。 巴润矿业公司总经理杨占峰自豪地对记者说:“目前,包钢先期为巴润矿业公司投资4亿元,而巴润矿业公司已经累计为包钢创效7亿多元,巴润矿业公司的产出已经远远大于包钢的投入。” 在氧化矿富集的矿山上开采矿石看似简单,但是,矿山采选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运输等诸多环节,而且因为所选的矿石是氧化矿,比起磁铁矿来生产中尚需要加一道浮选工艺,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配套工艺,西矿的优势也不会被充分地发挥出来。为此,巴润矿业公司通过有效整合采场施工队伍,在计划安排、生产组织、采场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狠下功夫,使有限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特别具有意义的是,逐渐拓展的采场为以后大型机械到场施工创造了条件。合作选厂最初采用“弱磁强磁反浮选”工艺,生产的铁精矿品位低,不能满足包钢“精料”方针的要求。为此,巴润矿业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选矿工艺研究与技术攻关,有效地处理了比较难选的云母闪石型氧化矿,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新矿山新机制:软件硬件科学匹配 记者在巴润矿业公司采访中感受到,即将崛起的巴润矿业公司是一座世界级的数字化矿山。目前,无论是生产指挥系统,还是繁忙的一线采场和选厂,管理井井有条,人员结构合理,高度自动化、现代化及数字化矿山所要求的种种软件条件一一具备。翻开《巴润矿业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精细化管理的魅力彰显无遗。从科级干部一季度一述职、一考核到企业职工末尾淘汰制等,在管理上,巴润矿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如果说一流的技术装备水平为巴润矿业公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么做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则为巴润矿业公司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现在巴润矿业公司正处于基本建设时期,急需要一支凝聚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建设队伍。巴润矿业公司总经理杨占峰对记者说:“巴润矿业公司规模定位在1500万吨,但是定员才3000人,仅仅相当于白云铁矿的一半。2008年巴润矿业公司仅仅用400多人的队伍,创出9亿元产值、1.3亿元的利润。不仅为包钢储备了宝贵的物质资源,而且还为矿山后续发展储备了宝贵的人才资源。” 据了解,作为即将投产的全国第二大矿山,巴润矿业公司加快了人才储备步伐。2008年,该公司吸纳118名高校毕业生,并与125名2009年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针对2008年新入厂员工专业分散、集中培训难的特点,加强了培训工作,分5批101人(次)分别去不同地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培训,提高了青工的技能。 巴润矿业公司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李称心讲:“巴润矿业公司无论是装备水平还是技术水平都居世界一流。基于这样的高起点,巴润矿业公司的人员结构力争达到行业一流。用企业的大规模、大气魄和良好的人文理念、价值观吸引有志投身矿山建设的有用之才,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广阔的舞台。”

煤矿工会调研报告模板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1]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1]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1]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工会调研报告交流

不错,总工会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煤矿工会调研报告范文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工作汇报

  通过这次重大事故,让我深深地吸取了教训,同时也让我在教训之余受益匪浅。   

一、 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是对我们安全的保障,是对我们技能提升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手段。  

二、 作为一名煤矿职工,我们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认真学习事故措施,深刻反思,确保工作安全进行。  

三、 深刻认识了矿调度的重要性,我们要坚持一班三汇报,及时做好汇报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准确详细地汇报,认真听取调度安排,及时处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事故,我们须引以为鉴,决不可重蹈覆辙;教训,我们须慎思获益,决不能敷衍了事。  一、 安全第一,是我们一直遵循的安全核心手段。安全运输,也是遵循的准则之一。这次事故,让我明白了许多运输方面的知识,比如胶带司机职责,胶带保护,运输注意事项等等,当然我们得更加加强学习;安全供电,同样也是重中之重,如何保障供电安全及时便是我们学习的技能之一,尤其对一个电工而言更是重要。我们得认真学习,虚心对待。  二、 预防为主,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次的事故,让我认识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了检修的重要性,这些都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对待,如何做好安全供电,如何做好安全运输,如何做好安全事故处理,这些都需要我们提前构思,提前预防。我们得引以为鉴。  三、 服从指挥。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按照程序,认真对待。同时认清矿调度的重要性,及时汇报开展工作。  煤矿工作是常抓不懈,紧抓不松的,我们也得跟上前进的步伐。

煤矿工会工作报告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和职工对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也给予了厚望。作为煤矿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长期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先争优”和“创建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维权,为促进整个矿区的和谐做贡献。

一、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构筑和谐矿区,离不开广大职工队伍的广泛参与,最大限度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的劳动主动性和能动性,组织职工自觉的参与到各项有利于矿区和谐的活动中来,是工会工作的首要任务。

1、真诚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愿望。工会要以真情关心职工生活,用实意体恤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尤其省外职工离家远、生活、工作遇到的困难比老区职工可能要大,工会就要够设身处地的为他们多付出一点心血,多办一件实事,多用一些时间深入职工之中,和他们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现实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如实向上级反映他们的真实意愿,排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种反馈回的动力会转变为一种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企业的整体发展与繁荣。

2、发挥职代会作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认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会议,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表达职工诉求、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职工代表素质不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担负的神圣义务,把职工赋予自己的光荣的职责当做一种形式,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中存在的问题,无法起到职工代言人的作用,因而让职工对职代会产生误解和不信任,影响了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所以,工会应该努力规范职代会召开程序,坚持区务公开,组织职工召开各种民主会议;在职工代表的选举上严格把关,选举真正能代表职工利益、敢于为职工说话的高素质职工作为代表候选人。职工代表要同职工打成一片,热心为职工办实事,真心实意为职工谋福祉,只有这样,才能够让职工对职代会有一种归属感和信任感,从而起到凝聚人心,调动职工积极参与区队管理的热情。

二、发挥工会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积极引导教育职工正确认识和对待利益格局的调整,牢固树立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与职工共享的理念。同时,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让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1、坚持以人为本,引导职工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职工不仅仅是创造经济效益的劳动者,更是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煤矿企业固有的高危险和恶劣的自然条件,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造成的压力本身就比其他行业大,所以,“以人为本”绝不能作为一句空话。我们一定要把尊重职工、关心职工、爱护职工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为他们营造一个温暖舒心且能发挥个人才能的人文环境,使他们有一种要自觉愿为集体贡献力量,为自己寻找成功支点的愿望,从而正确认识自己在企业中的作用,树立一种积极工作的心态。

2、建立劳动竞赛长效机制,引导职工建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工会组织一定要使各项措施和考核落到实处,积极引导职工在一种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谐繁荣出谋划策,勤恳工作,在工作中有成就感,在生活中有幸福感,从而激发他们工作的热情和信心。长城二矿为此开展了“比学习,赛作风;比亮点,赛形象;比成绩,赛干劲;比安全,赛防范;比质量,赛规范;比进尺,赛管理”的“六比六赛”活动,强调劳动竞赛的目的不只是单一的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质量和掘进进尺,并且还要在竞赛过程中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个人操作技能。在对班组劳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时,如有“三违”现象一票复决。所以,竞赛活动虽然紧张激烈但是有条不紊,职工在一种和谐的竞争机制下创先争优,使活动取得了实效。

三、发挥工会服务作用,当好职工贴心人。

1、畅通信息渠道,服务广大职工。认真细致的做好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关注职工诉求,强化各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积极主动的协调各方面关系,切实解决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把职工的事作为自己的事来做,树立“职工之中无小事”的观点,做好职工的娘家人、贴心人,努力为构建和谐矿区而不懈奋斗。

2、努力为职工创建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是职工得以安居乐业,安心工作的保证和前提,所以,工会组织应积极改善职工生活工作环境,让他们身心愉悦。进一步加强了井下文明生产治理,做到时常保持干净整齐,物料堆放上架,牌板齐全。工作场所要求消尘到位,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3、构建“温暖之家”,促进区队和谐。工会要不断加强扶贫帮困送温暖的“温暖之家”建设,要力所能及的为符合条件的大病、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或遭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救助,多做雪中送炭、温暖人心、理顺情绪的工作。设法了解和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始终把职工的困难当成工会的困难,提倡“有困难找工会”,把关心职工的疾苦当成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让职工深切感受到“家”的温暖,使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生产之中。

四、发挥工会维权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法》中也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所以,工会组织要依据法律武器,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让维权工作取得实效,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不受侵害。

工会是职工的家,要发挥好“家”的作用,就必须围绕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贴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于工会工作的全过程。工会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让职工明了自己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维护自身权益的活动。同时要以《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全面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制度,把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让职工在一个有安全感、温馨感、责任感和成就感的良好氛围中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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