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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进行干部考核(煤矿进行干部考核的目的)

发布时间:2022-11-2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进行干部考核的目的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下: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督促有关领导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支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条 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

第10条 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掌握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听取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

第13条 积极督促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煤矿考核制度

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六大标准:

1、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山西省煤矿企业办矿标准

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4、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5、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6、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

煤矿各部门考核细则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 、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 、风筒工 、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 、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

2 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 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 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 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 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10、调度室做好当班人员限定人数的统计。 11、各生产队组队长, 要合理统筹安排工作任务, 严禁超限员规定组织生产。 12、当班跟班矿长要对采掘开工作面限定人数进行核实,对超出限定人数的相关生产单位进行处罚,每超过1人,扣除队组工资总额3000元。 13、井下各队组要做好当班出勤人数台账, 每班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做好统计,当班出勤限定人数不得超过 80人(不含流动检查的安全管理人员)。

3 14、当班工作任务安排时,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任务,班组长负责各个岗位工的任务量完成情况,对当班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班班有考核、班班有统计。 15、井下进行非正常生产作业时,由生产技术科编制非正常生产作业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长、总工程师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作业;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工作任务、参加作业的人数等内容,调度室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严禁当班入井人数超过80人。 16、对井下限定人员管理制度要全矿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17、对超过限定的采掘开施工队组,举报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对相关统计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追责。

煤矿进行干部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1.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2.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3.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坚持下井带班

1.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2.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3.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4.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5.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1.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2.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3.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

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1.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1.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3.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可以的

煤矿进行干部考核的目的是什么

答:就煤矿来说,一级标准化矿井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验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验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一共分三级,除了一级标准化矿井外,二级标准化矿井、三级标准化矿井的申报煤矿的初审验收和考核定级验收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

煤矿考核办法

根据你制定的安全目标项目详细标准,逐条列出,然后根据各项目重要性赋予不同的分值,现场检查时进行打分,最后做汇总记录即可。

煤矿考核办是干什么的

煤矿安全员办理流程是:

1、去安监局报名;

2、参加安全员培训考核;

3、经审核合格后,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考试;

4、考试成功即可。煤矿安全员资格证的报考条件是: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是:1、负责公司与矿山外包开采队的沟通与协调工作;2、监督、指导、纠正其日常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公司矿山设备的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工作。

煤矿考核内容包括

煤矿四证一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具体办理步骤复杂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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