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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十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五、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二十六、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二十七、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及相应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十九、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三十、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三十一、学院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十二、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院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3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十三、学院保卫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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