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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二、初中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区教育局按规定批准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见附件3),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参加电脑派位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切实做好在我区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入读工作,严格执行广州市出台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府办〔2017〕9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就读工作。
(三)残疾生(主要指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学生)报名时由学校出具证明,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书或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由区教育局审定后,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中学就读。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小教科审核批准后,报中教科备案。
(四)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穗教发[2007]51号)文件精神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管理工作。
三、外地返区升学等类学生的升中办法
(一)外地返区升学办法。
具有本区户籍的非本区小学毕业生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学证明及户籍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
(二)跨区、跨组升中办法。
1.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毕业小学所在区内升学,户籍在我区的个别学生,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学证明及户籍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
2.如因实际居住地确实与划定的组内学校距离超过3公里范围的学生可申请在区内跨组报名升学。
3.凡跨报我区或跨组报名的,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审批手续。批准跨区、跨组升学的学生,在原毕业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初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成立区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部署初中招生工作。各中、小学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操作程序,做好日常招生管理工作。
(二)继续做好初中招生改革的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关心、理解和支持,确保今年我区初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做好各类特殊情况考生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在相应时间、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违纪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做好信访工作。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核定;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对违反规定招生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标签:小升初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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