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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五、录取办法
1.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2.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乡(街道)义务段学校须严格按下列顺序进行招生: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3)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4)父母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以上(1)类适龄儿童、少年,当学生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入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镇乡(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2)、(3)、(4)类适龄儿童、少年不视作该学校学区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镇乡(街道)政府统一调配,安排学校入读。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镇乡(街道)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所在地镇乡(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3.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镇乡(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4.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所在镇乡(街道)政府统一安排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鄞政办发〔2013〕2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鄞州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按照甬鄞教普〔2011〕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所在镇乡(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6.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7.允许鄞州外国语中学(首南中学)向中河街道招收部分小学毕业生。
六、工作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初中、小学招生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教辅室、学校应以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所需证件,招生结束后应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结果。各小学应及时召开毕业班学生家长会,向家长解读初中招生政策和招生时间等相关规定。
2.科学确定招生学区。各镇乡(街道)政府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分布、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各镇乡(街道)教辅室于3月底向区教育局上报各公办、民办义务段学校的招生计划。
3.严格执行免试入学。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4.严肃执行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事业计划,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初中新入学年级班额原则上应控制在45人以内,小学每班控制在40人以内)。
5.严格控制择校。2015年中心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初中期间擅自择校、人卡分离的学生,初中毕业后将取消定向保送资格。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所在地学生。
6.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
7.加强“双证”年度审核。各镇乡(街道)政府要加强学区户籍与房产的“双证”年度审核,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发现在读期间(取得入学资格至毕业)户口迁出对应学区的学生,将不再享受学区学生待遇。
8.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随班就读学生外),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为送教上门的学生建立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中小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
9.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蓝青、华光等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招生方案,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其中,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对象应以本区为主、区外为辅,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择优录取新生。当学生自荐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面谈程序要规范。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并及时与区外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招生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10.做好特殊儿童入学。各镇乡(街道)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特教中心学校应及时接收智力残疾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11.规范有序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各镇乡(街道)政府及全区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有序做好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甬鄞教普〔2014〕286号)文件要求执行。
12.严肃招生纪律。各镇乡(街道)政府和教育局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各教辅室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视情况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责任,并采取停发办学补助经费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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