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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现就2017年福州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公布如下,小学招生工作以县(市)区为主负责。
2017年福州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公办小学实行"免试入学,划片招生"。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农村公办小学按自然村招生,市区公办小学按划片范围招生。公办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二)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
(三)小学招生工作以县(市)区为主负责。
二、招生对象
各县(市)区辖区内户籍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片内生的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应保证片内生入学。片内生的具体认定、审核由招生学校负责,有争议的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裁决。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片内生的界定。
1.五城区小学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一方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在片内同一地点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2)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五城区内未购房,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五城区外小学片内生由各县(市)及高新区负责界定。
四、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予以照顾安排,五城区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由市(区)双拥办负责认定。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予以照顾安排,五城区高层次人才子女照顾对象由市人社局负责认定。
(三)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四)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或县(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或县(市)台办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或县(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五城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
鼓楼区:福州实验小学、福州教育学院一附小、鼓楼第一中心小学;
台江区: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仓山区:仓山实验小学、福州麦顶小学、福州仓山小学;
晋安区:晋安第一中心小学、晋安区鼓山新区小学、晋安第五中心小学;
马尾区:马尾实验小学、师大二附小、乌山小学名城港湾分校。
(五)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户籍关系在本片区但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六)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进城购房"不限制具体购买区域,但限制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3.以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为入学凭证,未办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
(七)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八)台湾、香港、澳门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九)外籍适龄儿童可到福州西湖国际学校就读,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就学,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统筹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十一)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各县(市)区要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及市十佳农民工称号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居住证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如2月28日及以前暂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持有辖区内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随迁子女也可以申请就读公办小学。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1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学校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1)最优先:父(母)持有志愿学校片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随迁子女。
(2)次优先:父(母)3月1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
(3)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由县(市)区教育局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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