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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招生工作是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为做好我区招生入学工作,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基础教育科有关人员、各教育指导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招生工作由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各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具体招生入学工作由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各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各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在区政府和镇(街)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深入调查,规范实施,加强监督,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局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在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小学、初中招生地段;各学校也必须相应制定学校的招生方案,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布或显眼的地方张贴(各镇街小学和中学招生方案报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备案,各教育指导中心和局属学校招生方案要报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各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做好所辖区域招生入学工作,组织落实报名、资料核对,招生录取、入学注册等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招生任务的完成。
(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
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各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要通过各种方式,持续不断开展招生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核心政策、难点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明,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新闻媒介、网络、微信、微博、校讯通、家长会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向家长、学生提供招生咨询服务。
(三)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1.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我局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核准。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我局对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其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问题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教育指导中心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应妥善安排入学,各有关学校不得借故拒收。对于中重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各镇(街)可动员其到从化区启智学校就读;对于聋哑、盲的适龄儿童,可动员其到广州市的特殊学校就读。
3.完善新生的录取和学籍的管理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取后,各小学要在学籍管理系统按要求建立学生的学籍,经审批后按要求进行常态分班。因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学籍将直接转为初一学生的学籍,原来不在广州地区读小学的学生,必须由各初中学校将学生的有关数据报我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后重新建立学籍。
(四)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为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纠正各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发〔2014〕34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对学校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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