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3-29
变化二
随迁子女持“五证”入学条件
石家庄市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在石家庄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符合条件的以下“五证”,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1.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证: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石家庄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3.住房证明:提供随迁子女家庭在石家庄市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特别提醒:住房证明需与《居住证》上登记住址一致。无房证明开具时间应为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1日-5月31日,其他时间开具的无房证明不作为入学依据。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石家庄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5.小学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特别提醒: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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