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5-24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
(1)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核准就读的,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就读小学一年级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的书面申请、父母的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或监护人房产证、家庭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由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学前教育报告单、工作关系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等;就读七年级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的书面申请、父母的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或监护人房产证、家庭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小学毕业证书、工作关系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2)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区就读的,持上述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已在我区小学就读、希望继续在我区就读初中的,由该小学对照相关要求审核后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三) 本市户籍跨辖市(区)升学或转学
1.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跨辖市(区)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以就地入学。6月25日—7月10日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
2.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辖区,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准予其转学:
(1)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区域迁移者或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较远,到原学校走读有困难的,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2)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
3.跨辖市(区)升学或转学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学联系函》,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学。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教育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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